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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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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某某非法行医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舞刑初字第1号 公诉机关舞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一某,男,1980年10月11日出生。因涉嫌非法行医于2014年10月11日被舞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行医犯罪于2014年10月21日被舞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舞刑初字第1号

公诉机关舞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一某,男,1980年10月11日出生。因涉嫌非法行医于2014年10月11日被舞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行医犯罪于2014年10月21日被舞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21日被舞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舞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漯舞检诉刑诉(2014)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一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因公诉机关补充侦查延期审理一次。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焦红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一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一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法开设诊所多年从事医疗活动,舞阳县卫生局分别于2014年2月18日和2014年6月16日两次对其行政处罚,被告人周一某拒不执行舞阳县卫生局行政处罚决定,仍然继续开设诊所。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一某违反国家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从业人员的管理制度,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周一某辩称因其有乡村医生证,没有治死或治伤人,不能算是非法行医,请求对其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一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08年即在舞阳县保和乡卸东村非法开设诊所从事医疗活动。期间,舞阳县卫生局分别于2014年2月18日、2014年6月16日两次对其予以行政处罚,被告人周一某拒不执行舞阳县卫生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仍然继续开设诊所行医,2014年8月26日周一某在其开设的诊所再次行医时被舞阳县卫生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舞阳县公安局证据保全清单及无封面笔记本一个,系被告人周一某为他人诊疗时所做记录。

2、户籍及无前科证明,证明被告人周一某犯罪时的年龄,无前科。

3、案件侦破经过、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周一某非法行医一案,由舞阳县卫生局于2014年10月11日移送至舞阳县公安局,舞阳县公安局经过审查,于2014年10月11日立案进行侦查,周一某于2014年10月11日被传唤归案。

4、舞阳县卫生局执法办案材料包括立案报告、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案件移送书等,证明被告人周一某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舞阳县卫生局分别于2014年2月18日和2014年6月16日对其行政处罚(文号分别为舞卫医罚字(2014)第2004号、舞卫医罚字(2014)第2008号)。2014年8月26日舞阳县卫生局在检查中发现周一某仍在无证行医,遂将本案于2014年9月18日移送舞阳县公安局处理。

5、舞阳县卫生局于2010年1月21日向周一某颁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证明被告人周一某的核准执业地点在漯河市舞阳县保和乡卸东村卫生室。

6、舞阳县卫生局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舞阳县卫生局未对被告人周一某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7、证人王一某证言,证明周一某自2008年开始租用其家房子开设诊所,开始挂的广告牌是清杰诊所,三四年前换成“鼻炎特色专科”的牌子一直到现在。其不清楚也不过问周一某开诊所需要什么手续,周一某在诊所看的是头疼脑热的小病,都是开点药片、打针和输液治疗,大病都打120让医院拉走了。他从来没有给人家看错过病,更是没有发生过不好的后果。具体收每个病号多少钱其不清楚,但是没有听说过“周一某收费高”之类的话,他比卸店街上的诊所收费都低。去周一某的诊所看病的主要是郑庄村的群众,其他地方的也有,上个月其二儿子发烧在周一某的诊所输水,输了两天液病好了。

8、证人周二某证言,证明其和周一某是同村的,周一某在郑庄村租别人的房子开办诊所,周一某是在他自己开办的诊所里面给群众看病,从来没有来过卸东村卫生所给群众看病,其不知道周一某给群众看病的过程中有没有出现过纠纷或事故等不良情况。

9、证人房某某证言,证明其去周一某的诊所看过病,其于四五年前就在周一某的诊所让他给自己看病,今年阴历八月十四那天晚上,自己因为肾病综合症去周一某的诊所,让他给自己输的青霉素和消炎药,以前在广州医院看这个病的时候,输的就是这几种药液,医生把需要输的药液的名字和西药的名字写下来了,自己去周一某的诊所,他也是按照医院的药方给输的水。周一某给自己输水没有发生过意外情况,也没有听说过给其他人看错病。

10、证人孙某某证言,证明9月份的时候,其带孙女去周一某的诊所里面看过病,周一某的诊所就在村里离家近,他人也好,看病细致,周一某在村里给群众看病,没有发生过纠纷或者事故等不良情况。

11、证人乔某某证言,证明其去周一某开办的诊所里面看过病,周一某没有给人误诊过而耽误病人的治疗。

12、证人田某某证言,证明其作为见证人见证了民警在郑庄村一个诊所处检查及扣押物品的过程,其在笔录上也签了自己的名字。

13、被告人周一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于2000年在舞阳卫生职业中专学校毕业,2008年夏天在其保和乡郑庄村公路南侧开了个诊所,其有《乡村医生证》,平时都给人家看头疼、发烧、感冒、咳嗽、拉肚子,都是开西药,不给人家缝针,但给人家拆过线,其给人看病期间没有发生过医疗纠纷。2014年过了春节之后,舞阳县卫生部门来诊所检查,对其进行过两次处罚,2月份处罚过一次,6月份处罚过一次,两次处罚的理由都是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西医内科诊疗活动,责令停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医疗器械、药品,处罚之后其没有停业,而是继续在诊所给人家看病开药。其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也知道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就不让开诊所,但今年没有报上名字,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给人看病都是专门记录到一个本子上,输水的都记录,包药的有的记录,有的不记录。记录看病的本子是个没有封皮的本子,上面写有自己的名字。其开设的诊所是租郑庄村王成林的一间房子,诊所外头立个广告牌,牌子上写的是“鼻炎特色专科”。诊所东南角是两个药柜和两个柜台,放着各种药品和听诊器,西南角放着两张简易床,南北方向是木床,东西方向是竹床,每个床位处各自放着一根输水杆,竹床南边还有个门,室内放着几把小板凳。其中竹床下面堆满了用过的输水瓶子,竹床和药柜之间放着没有拆封的葡萄糖输液,柜台里面有一箱新的一次性注射器,柜台后面放着三个废纸箱,里面放满了空药盒、空药瓶、用过的针头和输水管等医疗垃圾。

14、照片10张,显示被告人周一某诊所外观、内部摆设、医用器材等。

15、光盘一张及情况说明,证明讯问过程与讯问笔录内容一致,程序上无违法取证的现象。

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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