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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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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文峰犯贪污罪一案的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刑一终字第00003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柴文峰,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唐河县,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2005年9月任唐河县古城乡副乡长,2010年5月任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刑一终字第00003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柴文峰,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唐河县,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2005年9月任唐河县古城乡副乡长,2010年5月任古城乡纪委书记,2012年4月任唐河县东王集乡党委副书记,唐河县第十一届政协委员,住唐河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6月19日被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河南省唐河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唐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南省唐河县看守所。

辩护人常平,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柴文峰犯贪污罪一案,于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作出(2014)唐刑初字第48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柴文峰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柴文峰,听取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查明:2009年3月份至2012年3月,被告人柴文峰在担任唐河县古城乡副乡长、纪委书记,主管本乡民政工作期间,分别与民政所长杨某某、会计郭某(均另案处理)合谋,采取虚报集中供养五保户数量、虚报倒房重建户的手段,骗取国家五保人员集中供养金、倒房重建款共计535400元,后柴文峰利用职务之便将其中的116700元非法占为己有。2014年6月19日,柴文峰向唐河县人民检察院退出所获赃款116700元。

柴文峰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9年3月份至2012年3月期间,被告人柴文峰在担任唐河县古城乡副乡长、纪委书记,主抓本乡民政工作期间,经与民政所长杨某某、会计郭某合谋,把分散供养的五保人员采取虚报集中供养数量的手段,先后四次向唐河县民政局虚报集中供养五保人员904人(次),骗取国家五保人员集中供养金共计501400元,由郭某统一保管。在此期间,柴文峰多次从郭某处支取骗取的资金,并将其中的91000元非法占为己有。

(1)2009年5月份端午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柴文峰找到郭某对郭某说:将套取的五保户金每人分一点,你给我拿6000元,你和杨某某每人拿1000元。第二天郭某将6000元五保供养金现金交给了被告人柴文峰,并说明她和杨某某各自也拿了1000元。

(2)2009年9月份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柴文峰在其办公室给郭某说:将套取五保供养金的钱每人分点,我5000元你和杨某某每人1000元。第二天郭某将5000元现金交给了被告人柴文峰。

(3)2010年2月份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柴文峰在郭某的办公室里给郭某说:马上过春节了。我春节任务比较重,你给我拿34000元的五保供养金,你和杨某某每人也拿1000元,这钱算是咱们的春节奖金。我的34000元随后你交给王某某就行了。次日,被告人柴文峰让王某某去郭某处拿34000元现金。王某某从郭某处拿了34000元后,随即就到柴文峰的办公室把现金34000元交给了被告人柴文峰。

(4)2010年6月份端午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柴文峰从郭某手里拿了15000元的套取五保供养金后,又分别将该款分给杨某某、郭某各1000元,并明确表示这些钱是套取的五保供养金,剩余的13000自己用了。

(5)2011年1月份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柴文峰从郭某手里要走现金20000元。事后,柴文峰把杨某某、郭某叫到其办公室里说:这20000元是套取的五保供养金,慰问民政局的相关领导7000元,分给你二人各2000元,我落9000元。

(6)2011年6月份端午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柴文峰从郭某手里拿了现金10000元,分给郭某1000元,并对郭某说:这10000元钱五保供养金,给你分1000元,我自己拿9000元。

(7)2011年9月份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柴文峰再次从郭某手里拿走15000元五保供养金。几天后,柴文峰将郭某叫到其办公室对郭某说:我从你手里面拿走这15000元养老保险金,看望领导后,现在还有5000元,给你分1000元,剩余的4000我留下了。

(8)2012年1月份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柴文峰再次从郭某手里拿走了23000元五保供养金。几天后,柴文峰对郭某说:我从你手里面拿的这笔五保供养金在看望相关领导后还有13000元,给你分2000元。

2、2010年8月,根据唐河县民政局的安排,分给古城乡倒房重建指标23户32间。被告人柴文峰授意民政所所长杨某某虚报倒房重建户两户,套取民政部门倒房重建款。后杨某某以该乡王惠敬老院集中供养五保人员田某某、徐冲敬老院集中供养五保人员刘某某的名义虚报了倒房重建申请,两户共计补助倒房重建款34000元。被告人柴文峰让郭某在补助金花名册上替田某某签了名字,后又让该乡夭庄村村民党某某在花名册上替刘某某签了名字。会计郭某从财政所将该款领取后,被告人柴文峰在其办公室让郭某把这笔钱分给杨某某、郭某和抽调人员王某某、许某某各2000元,剩余的钱让郭某交给他。郭某给被告人柴文峰现金时说,给杨某某、王某某、徐某某各买了一条帝豪烟花300元,给被告人柴文峰现金25700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柴文峰的供述,证人郭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查账说明及相关帐证、倒房重建款的花名册等书证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原判认为,被告人柴文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1167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柴文峰对本案所贪污五保户集中供养金的第一起6000元、第二起5000元、第四起13000元在庭审中不予供认,但有证人郭某、杨某某、王某某、许某某等人对被告人柴文峰贪污时间、地点、经过或数额的相关证言、郭某的账目记录及柴文峰的多次原始供述相互印证。柴文峰虽在庭审中翻供,但其不能说明所贪污的款项何时、何地、送给何人,亦没有任何收礼人员予以证实,没有任何新的证据予以佐证。柴文峰及其辩护人辩称郭某的《检查》里对2010年春节前的那一笔34000元与原供述有矛盾,要求调取郭某的笔记本查证落实。经调取郭某该笔记本的该项记录,查明郭某笔记本记录:“2010.2.7.柴乡长要34000元(占文经手)”与郭某的原供述、王某某的证言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且柴文峰所贪污款项的用途及去向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并不影响其贪污事实及罪名的成立。柴文峰及其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起柴文峰贪污25700元不属实,实际情况是经乡主要领导打招呼,为没有申报的该乡夭庄村村民党某某解决了倒房重建款17000元,党某某在倒房重建花名册上刘某某的领取补助金栏里签了名字,签名的情况有郭某证实,该17000元款自己亲手交给了党某某。但杨某某、郭某等人均证实该倒房重建款属假借田某某、刘某某的名义虚报冒领,且均由郭某、党某某冒充签名,柴文峰在侦查机关的原始供述中亦承认“党某某不在申报范围,我当时只是给他说让他帮忙签个字,签字后并没有把钱给他。”党某某所在的夭庄村委出具有书面证明,证实2010年党某某未申请倒房重建,也未翻建房屋。鉴于柴文峰已退出所获的全部赃款,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柴文峰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被告人柴文峰退缴的赃款116700元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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