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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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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某乙、安某丙犯故意伤害罪一案的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南刑一终字第00063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女,汉族,1962年6月12日生,住社旗县。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安某甲,男,汉族,19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南刑一终字第00063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女,汉族,1962年6月12日生,住社旗县。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安某甲,男,汉族,1958年3月16日生,住社旗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安某乙,男,汉族,1964年7月20日生,农民,住社旗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2月25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2日经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社旗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社旗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安某丙,男,汉族,1970年4月23日生,农民,住社旗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3月19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3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姜付杰,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安某乙、安某丙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O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2014)社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安某甲、杨某某及原审被告人安某乙、安某丙均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安某甲、杨某某,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安某乙、安某丙,听取了安某丙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4年2月2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安某乙、安某丙等人因祖坟建围墙清理树木问题与被害人安某甲发生纠纷,后安某甲手持柴刀阻止砍树时引起双方厮打。在互打过程中,安某乙持砖等物殴打安某甲头部等部位,致使安某甲头部受伤,安某丙将安某甲按倒在地并搧其耳光。在被害人杨某某、安某丁赶到现场帮忙时,安某乙、安某丙等人又分别将杨某某左手、安某丁背部打伤。经鉴定,安某甲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杨某某左手、安某丁背部伤情均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安某甲于2014年2月2日至3月2日入住社旗县人民医院治疗头外伤、头皮裂伤,住院及门诊花费18292.32元;后于2014年3月28日至4月5日入住南阳市中心医院治疗头颅外伤后遗症等症状,住院花费2812.98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于2014年2月9日至2月12日入住社旗县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左手外伤,住院花费1805.71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二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证实被告人安某乙、安某丙的基本情况。

(2)抓获经过

证实安某乙、安某丙等人于2014年2月2日将安某甲打致轻伤一级,社旗县下洼派出所于2014年2月25日将藏匿家中的被告人安某乙抓获;2014年3月19日将藏匿亲戚家中的被告人安某丙抓获。

(3)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安新江的基本情况。

(4)入院记录、CT、X线报告单。证实安某甲因头部等处受伤入院治疗的情况。

2、鉴定意见三份

证实安某甲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杨某某左手、安某丁背部伤情均构成轻微伤。

3、现场勘验笔录一份、现场平面图两份、照片6张

证实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

4、证人证言

(1)证人黄春芳证实自己到现场看到安某甲受伤,听说是安某甲的几个兄弟打伤的。

(2)证人安某戊证实自己到现场看到安某甲受伤,听说安某甲几个兄弟打的。

(3)证人安某己证实自己到安某甲家说圈坟的事。后来听说已经开工圈坟,几个兄弟打架的情况。

(4)证人安某庚的证言证实自己和安某己到安某甲家说圈坟的事,安某甲同意说等清明节圈坟。后自己回家,路上看见安某甲的其他四个兄弟和侄子们已经开工圈坟,后来听说当天几个兄弟打架的情况。但是不在场,不知道具体情况。看到开工干活的是安某甲的另外四个兄弟,还有安新江、安某癸、安某丙、安某子一共八个人。

(5)证人安某辛的证言证实因圈坟问题,安某甲拿把长柴刀出来,安某乙拿砖头砸中安某甲头部,头上流血后,自己等几人也用砖头砸安某甲头部,安某乙用棍打安某甲身上,安某丙搧安某甲耳光的事实和经过。

(6)证人安某壬的证言证实因圈坟问题,安某乙拿砖头砸中安某甲头部,安某丙搧安某甲几巴掌的事实和经过。

(7)证人安甲田的证言证实因圈坟问题,安某乙拿砖头砸中安某甲头部,安某丙搧安某甲几巴掌的事实和经过。

(8)证人安某癸的证言证实因圈坟问题,安某乙拿砖头砸中安某甲头部后又用砖头砸几下,安某丙按住安某甲并搧其耳光的事实和经过。

(9)证人安某子的证言证实因圈坟问题,安某乙拿砖头砸中安某甲头部,安某丙搧安某甲耳光的事实和经过。

(10)证人安某丑的证言证实在安某乙等人打架前一晚,自己和安某己到安某甲家说圈坟的事,安某甲家不同意。听说第二天几个兄弟打架的情况。

5、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安某甲的陈述

我是被我兄弟安某乙等人打伤的。2014年2月2日早上七点多,我吃过饭,抱着孙子出去,见我奶坟上我种的树被放了,安某乙、安某丙、安新江等十来多个人就在那站着,我赶紧跑回家拎了把长柴刀出来,安某乙、安某丙、安新江他三个人就上来了,安某乙拎的是长把斧子,安某丙和安新江拎的是铁锨,他三个的凶器同时打到我的头上,就把我打倒了,我的头也淌血了。安某丙上来用铁锨把朝我头顶夯了一棍噘一句,然后又夯一棍又噘一句,当夯下去第三棍时我就晕了。我醒时安某丙跪在头上在搧我脸。旁边安某乙在说整死他。我醒来就在医院了。我主要伤是在头上,头上破了六个口子,浑身都被打过来了。我伤的地方多,主要是安某乙、安某丙和安新江他三个打的。我不知道我的刀是怎么被夺走的。

(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2014年2月2号上午安某甲说他们在那锯树,又故意找事哩。他拎了个刀出去了。我过去到坟边看,安某乙、安进良、安某丙和安新江等人拎着铁锨和斧子正朝我丈夫安某甲头上打,我一看这害怕,我就拐回去喊我二儿子安某丁出来,他们就拉着我俩打了一气,我的左手被他们用铁锨砍伤了,我儿子安某丁是伤在了肩膀,肩膀上是血口子。腰上是棍伤。对方有安某乙、安某丙、安进良、安新江、安甲田、安甲臣和安某癸、安某子等人一共有十来多个人。

(3)被害人安某丁的陈述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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