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刑一终字第00047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XX,男,1962年10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任南阳市宛城区纪委执法监察室主任,住南阳市宛城区,户籍所在地南阳市宛城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5月21日被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XX受贿一案,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作出(2014)南宛刑初字第3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X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原审被告人陈XX不服,以原判决对部分事实定性不当、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4)南宛刑初字第31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尹清红 审判员 刘 沛 审判员 艾 立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