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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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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尚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75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尚某,男。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4)6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尚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75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尚某,男。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4)6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尚某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光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尚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10月29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尚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豫R1580Y普通两轮摩托车,沿南阳市百里奚自南向北行驶至南阳市铁路医院处时,与同向左转弯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豫R339W2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经南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二大队认定:尚某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经鉴定,尚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2.77mg/100ml。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认为被告人尚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尚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9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尚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豫R1580Y普通两轮摩托车,沿南阳市百里奚自南向北行驶至南阳市铁路医院处时,与同向左转弯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豫R339W2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经南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二大队认定:尚某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经鉴定,尚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2.77mg/100ml。

2014年10月30日被告人尚某与王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双方互赔,不再追究对方责任。王某某对尚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尚某供述:2014年10月29日晚上我在家一个人吃饭,喝点啤酒,酒后我驾驶豫R1580Y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去十八里岗我表哥家,沿中州路自东向西到百里奚交叉口后沿百里奚路自南向北行驶,行驶到铁路医院南侧的时候有一辆面包车在我前方调头,对方也没有打转向灯,我来不及刹车就装在对方的左侧两个门中间。这辆摩托是我自己买的二手车,还没有过户,我没有驾驶证。

2、证人王某某陈述:2014年10月29日晚上大约六点五十分左右,我驾车沿百里奚自南向北行驶,行驶到铁路俱乐部路口南侧的时候我把车靠路边停下跟朋友说句话,然后我驾车在原停车的地点调头准备向南,我车身刚横在路上,因为车多,我就在等着车过完再调头,这时一辆摩托车沿百里奚自南向北行驶过来,车速较高,撞在我车左侧的中间位置。我下车后先报警,又给保险公司打电话,骑摩托的男子一身酒气,还想离开现场,我就让我朋友拦住他不让他走,一直到事故大队民警到达现场。

3、鉴定意见

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鉴定报告(2014)01668号报告书:尚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62.77mg/100ml。

4、书证: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

证明被告人尚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无犯罪记录。

(2)王某某的驾驶证、车辆信息、保险单

(3)被告人尚某驾驶的摩托车信息表

(4)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

(5)交通事故认定书

证明的尚某与王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6)到案经过

证明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支队交通安全事故处理二大队于2014年10月29日18时58分许接到110指挥中心电话,到达事故现场后将尚某带回调查。

(7)协议书、谅解书

证明尚某与王某某达成协议,双方互赔,不再追究,取得谅解。

(8)被告人尚某书写的悔过书

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能互相印证,被告人尚某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尚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尚某案发后与对方达成和解,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尚某的犯罪性质、酒精含量、认罪态度、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尚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蔡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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