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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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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伟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山刑初字第00155号 公诉机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柳伟,男,1979年9月11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4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万元。因犯强迫交易罪于2009年11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山刑初字第00155号

公诉机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柳伟,男,1979年9月11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4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万元。因犯强迫交易罪于2009年11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0年5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于2014年1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辩护人原银玲、王清喜,河南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焦山检公诉刑诉(2014)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柳伟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决定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4年5月28日、2015年2月3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丹、薛艳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柳伟及其辩护人河南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银铃、王清喜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建议延期审理两次。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29日下午,被害人王某某到焦作市山阳区柳庄村被告人柳伟经营的棋牌室和张某某(另案处理)、“小杰”、张某甲打牌。当晚24时许,张某某怀疑王某某和“小杰”串通出老千,并将该情况告诉了柳伟,张某某打电话叫来张某乙、晁某某帮忙,柳伟打电话将此事告诉其哥哥柳某某(另案处理),柳某某随后来到现场,柳伟将“小杰”留在棋牌室,让其承认出老千的事实。张某某和张某乙、晁某某将王某某带到焦作市龙源湖公园进行殴打、威胁,让其承认出老千。后柳伟伙同柳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开车赶到龙源湖公园找到张某某,柳伟又对王某某实施殴打,王某某拒不承认。柳伟伙同柳某某、李某某将王某某拉回棋牌室后,柳伟让张某某、柳某某等人将王某某、“小杰”拉走,后张某某、柳某某等人开车将王某某、“小杰”拉至焦作市中海丽江物业部,逼迫二人退钱,在确认柳伟的邮政储蓄卡上收到一万元汇款后,王某某、“小杰”于2013年11月30日下午,被先后释放。

公诉机关为证实其指控提交了发破案经过、病历、照片等物证、书证,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乙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柳伟非法拘禁他人,且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伟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柳伟对起诉书指控其犯非法拘禁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柳伟的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柳伟认罪态度较好,到案后能积极配合办案机关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本案中受害人有过错,受害人的过错是犯罪的起因;在案发后被告人能认识到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本人及家属能积极赔偿受害人。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9日下午,被害人王某某到焦作市山阳区柳庄村被告人柳伟经营的棋牌室和张某某(另案处理)、“小杰”、张某甲打牌。当晚24时许,张某某怀疑王某某和“小杰”串通“出老千”(也称为打通张),并将该情况告诉了柳伟,张某某打电话叫来张某乙、晁某某(均另案处理)帮忙,柳伟打电话将此事告诉其哥哥柳某某(另案处理),柳某某随后来到现场,柳伟将“小杰”留在棋牌室,让其承认“出老千”的事实。张某某和张某乙、晁某某将王某某带到焦作市龙源湖公园进行殴打、威胁,让其承认“出老千”。后柳伟伙同柳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开车去星期五快捷酒店找“大伟”(之前与王某某在柳伟经营的棋牌室打牌),没找到,随后又开车赶到龙源湖公园找到张某某,柳伟又对王某某实施殴打,王某某拒不承认。柳伟伙同柳某某、李某某将王某某拉回棋牌室后,柳伟让张某某、柳某某等人将王某某、“小杰”拉走,后张某某、柳某某等人开车将王某某、“小杰”拉至焦作市中海丽江物业部,逼迫二人退钱,在确认柳伟的邮政储蓄卡上收到10000元(其中“小杰”的朋友汇款5000元、王某某哥哥王某甲汇款5000元)汇款后,于2013年11月30日下午先后将“小杰”、被害人王某某释放。

另查明,本案在第一次开庭审理后,被告人柳伟妻子赵某某分别从张某某的朋友张某乙和柳某某手中取得两部手机(该两部手机系“小杰”和被害人王某某所有,被告人柳伟在二人被释放后获知此事),并于2014年7月9日将该两部手机及现金7300元交给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办案民警,定和分局于当日将苹果5手机壹部及现金7300元发还给被害人王某某哥哥王某甲。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将扣押的柳伟身上随身财物5000元交由柳伟妻子赵某某领走。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柳伟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是柳庄村棋牌室的老板。2013年11月29日,张某甲、张某某和两个他不认识的男的来棋牌室打牌。当天晚上24点左右,张某某怀疑那两个男的出老千,其来到棋牌室询问那两人都不承认。张某某打电话叫来两个人带走了其中稍微瘦点的那个人后。其与柳某某、李某某开车去星期五快捷酒店找“大伟”,没找到,随后又开车来到龙源湖东门找张某某,其对这个人实施了殴打,张某某和他带去的人对这人进行殴打,随后其与柳某某、李某某开车将稍微瘦点的那个人带回棋牌室,张某某三人也回到棋牌室,之后张某某等人将这两个新乡人带走。30号早上八九点,柳某某给其打电话说让其将自己的邮政银行卡号发给他用于打通张的人退钱,其银行卡共收到10000元,分别给张某某和柳某某各3000元。30号晚上六七点,其在棋牌室知道张某某还拿走了那两个人的手机和身上搜出的钱。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明其系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苗寨乡九岗村村民。2013年11月27日,其从长垣来到焦作找“大伟”,“大伟”在人民路上星期五快捷酒店开了房间让其住,并随“大伟”到柳庄村的棋牌室看了一会儿就走了。11月28日,“大伟”叫其一起去棋牌室打牌,还叫来一个老乡叫“小杰”,当天晚上其和“小杰”在一起住的。2013年11月29日晚八点到十二点其与“小杰”、张某某、张某甲在柳庄村棋牌室打牌,因张某某怀疑其与“小杰”打通张不让走,张某某叫来棋牌室老板柳伟,张某某打电话叫来两个男的,柳伟与张某某商量后,其被张某某伙同他叫来的两个男的拉到龙源湖公园进行殴打、威胁,其间苹果5手机及身上的现金被搜走,后柳伟等四个人也对其进行殴打。柳伟等四人将其带回棋牌室,让其承认打通张,因其还不承认,随后被张某某等人将其带到铁道边一个物业公司的二楼的一个房间,在被威胁之下,“小杰”的朋友汇过来5000元,他们就把“小杰”放了,其于30号下午请哥哥王某甲将5000元钱打到账户名为柳伟的银行卡上,后被送到老钢材市场的转盘放走。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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