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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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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故意伤害二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漯刑终字第23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某某,男,1983年8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临颍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9日被临颍县公安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漯刑终字第23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某某,男,1983年8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临颍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9日被临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临颍县看守所。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某甲,女,198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醴陵市阳。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某乙,女,196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颍县,系程某甲之母。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某丙,女,198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颍县,系程某甲之妹。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某某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某甲、程某乙、程某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O一五年二月四日作出(2014)临刑初字第2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程某某对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4年8月4日上午8点30分左右,被害人程某甲及其母亲程某乙、其妹妹程某丙等人建房拉砖,被告人程某某以与被害人家有建房纠纷未解决为由,不让程某乙家的砖车拉砖,双方发生争执后相互撕扯打斗,程某某拿一块蓝色半截砖击打程某乙和程某甲头部,程某甲倒地后程某某又跺程某甲右脚,拳击程某丙眼部;程某甲咬程某某右耳。经鉴定,被害人程某甲伤情为轻伤二级,程某丙和被告人程某某伤情为轻微伤,程某乙伤情未达到轻微伤。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证明2014年8月4日上午8点30分左右,程某某从外面回家,看到程某乙及家人拉砖建房,因两家之前因建房有纠纷,程某某站到程某乙丈夫程会民开的拖拉机前不让其拉砖,程某乙及其女儿程某甲、程某丙拉程某某,后四人在拉扯过程中发生撕打,在撕打过程中程某某随手捡了块砖砸了程某乙的头,咬了程某丙的左手指,程某丙拿钢筋棍打了程某某左手臂,并咬了程某某右耳朵。

2、被害人程某甲的陈述,证明2014年8月4日上午8点多,其娘家建房拉砖时程某某不让拉砖,因其娘家与程某某家之前在建房问题上有过纠纷,随后双方发生拉扯撕打,在撕打过程中,程某甲拿钢筋棍打了程某某左胳膊,并咬了程某某的右耳朵及胳膊,程某某咬了程某甲右胳膊,并用砖砸了程某甲的头,在程某甲倒地后又踹了其右脚脚面。

3、被害人程某丙的陈述,证明2014年8月4日上午9点左右,程某丙娘家建房拉砖时与程某某发生争执并撕打,在撕打过程中,程某某打了程某丙右眼一拳,咬了程某丙左手中指,并用砖砸了程某乙和程某甲的头,跺了程某甲的脚,程某甲咬了程某某的耳朵。

4、被害人程某乙的陈述,证明2014年8月4日上午9点左右,程某乙家建房拉砖,因之前程某某家建房与程某乙家有过矛盾,程某某不让其拉砖,随后发生争执并撕扯,在撕扯过程中,程某某用砖砸了程某乙的头,后程某乙晕倒。

5、证人程文杰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4日上午8点多,其在洛程村程松才家房后看见程某乙躺在路上,程某甲、程某丙与程某某撕扯在一起,程某某将程某甲捶倒后,往程某甲脚上跺了一脚。

6、证人程全昌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4日上午9点左右,其在洛程村看见程某某拿砖砸了程某乙的头。

7、证人程自恩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4日上午9点左右,程某乙家建房拉砖,程某某不让程某乙家拉砖,随后程某某与程某乙、程某甲、程某丙发生撕扯,程某某在地上捡了块砖砸了程某乙的头。

8、证人程新民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4日上午9点左右,其亲家程某乙家建房拉砖,在拉砖的过程中程某某不让拉砖车通过,后程某乙、程某甲、程某丙与程某某发生撕扯,在撕扯的过程中,程某甲拿钢筋棍打了程某某的左胳膊,程某某拿砖砸了程某乙和程某甲的头。

9、证人程会民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4日上午8点左右,程会民开着拖拉机拉砖建房,因之前程某某家建房时两家有过矛盾,程某某站在拖拉机前不让通过,后程某乙、程某甲、程某丙将程某某拉走,拉砖的拖拉机才得以通过,关于程某乙、程某甲、程某丙与程某某打架的过程,其送砖不在现场。

10、证人程菊妮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4日上午8点左右,其帮其妹程某乙家建房拉砖,在拉砖的过程中,程某某拦住拉砖的拖拉机不让通过,因程某某与程某乙两家因建房有过矛盾,程某乙、程某甲、程某丙与程某某随后发生争吵撕扯,在撕扯的过程中程某某用砖砸了程某乙和程某甲的头,并往程某甲右脚上跺了一脚,还咬了程某丙的右手指。

11、证人陈翠香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4日上午8点多,其帮亲家程某乙家建房拉砖,在拉砖的过程中,程某某不让拉砖的拖拉机通过,因程某某与程某乙两家因建房有过矛盾,随后程某乙、程某甲、程某丙与程某某发生争吵并撕扯,在撕扯的过程中,程某某用砖砸了程某乙和程某甲的头,并跺了程某甲的右脚。

12、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

13、被告人程某某的户籍证明,证明程某某案发时系成年人。

14、临颍县公安局陈庄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程某某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证明程某某案发前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15、临颍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证明案发时间及现场方位。

16、临颍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

17、被害人程某甲、程某乙、程某丙伤情照片、被告人程某某伤情照片。

18、临颍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临)公(物)鉴(法医)字(2014)71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程某甲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19、临颍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临)公(物)鉴(法医)字(2014)71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程某丙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0、临颍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临)公(物)鉴(法医)字(2014)73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程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1、临颍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临)公(物)鉴(法医)字(2014)73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程某乙所受之损伤达不到轻微伤。

22、程某甲医疗票据四张共计3198.5元,程某乙医疗票据两张共计815.05元、程某丙医疗票据三张共计632.95元。

23、程某甲、程某乙、程某丙身份证复印件及诊断证明。

24、许昌圆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证明,证明程某乙在该公司做保洁工作时月工资1400元。

25、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盖房损失证明。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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