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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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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圣羽、李颖辉、聂新伟、潘颖犯贪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漯刑终字第1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圣羽(曾用名孙胜羽),男,196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本科毕业. 辩护人张向阳,河南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漯刑终字第1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圣羽(曾用名孙胜羽),男,196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本科毕业.

辩护人张向阳,河南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颍辉,男,197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大专毕业.

辩护人姬广丽,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永军,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聂新伟,男,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

辩护人高全民,河南顺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潘颍,女,198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大专毕业.

辩护人李振良,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圣羽、李颍辉、聂新伟、潘颍犯贪污罪一案,于二○一四年十二月三日年作出(2014)临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认定1、被告人孙圣羽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被告人李颍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3、被告人聂新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4、被告人潘颍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原审被告人孙圣羽提出“1、一审判决认定贪污530796.6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其没有贪污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应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上诉理由。其辩护人提出“1、认定孙圣羽构成贪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孙圣羽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应为渎职行为”的辩护意见。原审被告人李颍辉提出“1、一审判决认定共同贪污530796.6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其没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也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不构成贪污罪;3、一审未认定自首和立功情节”的上诉理由,其辩护人提出“1、一审认定重复报销罗中凯、曹秋娇、樊拴成、李风卿、李全生、尼全智的病例共同贪污182853.4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3、一审认定重复报销杨珍病例,贪污38053.8元的证据不足;4、李颍辉参与报销段自修、卜文敏、宋小景、赵得干、时强病例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5、一审未认定李颍辉的自首、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原审被告人聂新伟提出“1、一审判决认定共同贪污182853.4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其和孙圣羽、李颍辉没有共同贪污的故意,不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资格,不构成贪污罪;3、一审认定的分赃数额不准,证据不足;4、应认定自首情节;5、量刑重”的上诉理由,其辩护人提出“1、一审判决认定伙同孙圣羽、李颍辉共同贪污182853.4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量刑重”的辩护意见。原审被告人潘颍提出“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其主观上没有贪污的故意,是被孙圣羽利用的,不构成贪污罪;3、判决书认定贪污80639.2元数额有误;4、应认定自首情节;5、量刑重”的上诉理由,其辩护人提出“1、一审判决认定伙同孙圣羽、李颍辉共同贪污182853.4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量刑重”的辩护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一五年四月十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漯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唐阳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孙圣羽及其辩护人张向阳、上诉人李颍辉及其辩护人姬广丽、张永军、上诉人聂新伟及其辩护人高全民、上诉人潘颍及其辩护人李振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合议内容与结果不一致,并与提交审判委员会的报告不一致,判决结果和审判委员会决定不一致,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人民法院(2014)临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彦军

审 判 员  贺 广

代理审判员  刘 怡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孟哲昱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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