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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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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振寅贪污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588号 罪犯曹振寅,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省武陟县人,大专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6日作出(2011)武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588号

罪犯曹振寅,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省武陟县人,大专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6日作出(2011)武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曹振寅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1年9月9日起至2015年8月24日止。被告人曹振寅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7日作出(2011)焦刑三终字第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11年12月23日交付执行。经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曹振寅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后,于2015年3月11日在焦南监狱驻狱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焦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曹振寅在担任某工程公司经理期间,2001年某工程公司承建新孟路改建工程第三标段,曹振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合伙购买一台装载机,以月租金28000元出租给新孟路改建工程第三项部施工使用。2001年3月22日装载机开始施工。被告人曹振寅授意他人在签订租用协议时,从2001年2月1日开始计算租用时间,骗取公款46967.74元。2004年6月中共武陟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将该款予以没收。

罪犯曹振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累计表扬四次,记功一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曹振寅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服刑人员张国利、崔高峰及管教干警蔡建军的出庭证言、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曹振寅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曹振寅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9月9日起至2015年4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靳 艳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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