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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向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2015)温刑初字第00027号 公诉机关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耿向阳,男,1975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温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月7日被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温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公诉刑诉(201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

(2015)温刑初字第00027号

公诉机关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耿向阳,男,1975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温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月7日被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温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公诉刑诉(201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向阳盗窃罪,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会星、代理检察员陈莹莹,被告人耿向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耿向阳到祥云镇平安种业公司后实验田西侧的田地里,将该公司的铁护栏盗走23块。经鉴定,被盗铁护栏总价值2270元。

案发后,被盗铁护栏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耿向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冯×的陈述,证人黄×、张×的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发破案经过及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向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该能当庭悔罪且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耿向阳犯盗窃罪,判处罚金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王树梅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文静

附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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