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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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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民生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2015)温刑初字第00029号 公诉机关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民生,男,1979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温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12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温县看守所。 温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公诉刑诉(2015)22号起诉书指控被

(2015)温刑初字第00029号

公诉机关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民生,男,1979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温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12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温县看守所。

温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公诉刑诉(201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民生诈骗罪,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侯瑞敏,代理检察员赵正乐,被告人李民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被告人李民生谎称做生意,用伪造的房产证作抵押,以借用为名骗取张×现金八万元,用于归还自己的债务。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民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的陈述,证人蒋×、李×、崔×、邢×、冯×、邢×辰的证言,伪造的房产证,印章印文鉴定意见,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民生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私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该能够悔罪,且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民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5日起至2018年5月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桂芳

审 判 员  王树梅

人民陪审员  职小梅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文静

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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