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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少辉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2015)温刑初字第00036号 公诉机关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少辉,男,1988年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温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2月6日被取保候审,4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温县看守所。 温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公诉刑诉(2015)30号起诉书指控

(2015)温刑初字第00036号

公诉机关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少辉,男,1988年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温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2月6日被取保候审,4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温县看守所。

温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公诉刑诉(2015)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少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会星、代理检察员陈莹莹,被告人郑少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郑少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温县太极转盘北时,与由南向北由李×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李×受伤。经鉴定,郑少辉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检验,郑少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mg/100ml。

案发后,郑少辉赔偿李×经济损失7800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少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的陈述,证人樊×、姚×、张×的证言,血醇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报告,诊断证明及出院证,协议书,谅解书,收到条及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少辉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该能悔罪且系初犯,并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少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9日起至2015年5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王树梅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张文静

附法律条文如下: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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