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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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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葛某某盗窃,许荣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2015)修刑初字第20号 公诉机关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7年12月7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30日被抓获,2014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修武县看守所。 辩护人申家杰,河南富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5)修刑初字第20号

公诉机关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67年12月7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30日被抓获,2014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修武县看守所。

辩护人申家杰,河南富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葛某某,男,1977年8月21日出生。2004年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4年9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30日被抓获,2014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修武县看守所。

被告人许荣英,女,1964年1月24日出生。2006年7月25日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1年7月15日因犯盗窃罪撤销缓刑执行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3年8月1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4年10月30日被抓获,2014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以修检公诉刑诉(201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葛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许荣英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晨、张三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申家杰、被告人葛某某、许荣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告人葛某某预谋后,在2014年7月至10月份,乘夜深无人之机,驾驶张某某的五菱面包车先后窜至修武县境内大韩村张某甲经营的“惠民”电动车维修部、五里源村苏某某经营的“惠民”电动车维修部、常庄村常某某经营的专业精修电动车门市部、郇封村张某乙经营的电器修理部,共盗走各种品牌新电瓶41组,废旧电瓶460公斤,现金200元,电瓶总价值20256元。被告人许荣英明知是盗窃赃物,仍将上述赃物予以收购。该事实有被害人陈述、书证、鉴定结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并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葛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并均有立功表现。

被告人许荣英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并系累犯。提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十二条第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葛某某、许荣英对起诉书指控均无异议。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初犯,主动退赃,并有立功表现,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4年7月29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告人葛某某预谋后驾驶张某某的五菱面包车窜至修武县城关镇大韩村张某甲经营的“惠民”电动车维修部,乘夜深无人之机,用撬杠将该店卷拉门锁撬开后进入店内,将店内13组“健嘉”牌电瓶、260公斤废旧电瓶盗走。后低价将所盗电瓶卖给被告人许荣英,许荣英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经鉴定,被盗电瓶总价值7349元。

2014年8月2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告人葛某某预谋后驾驶张某某的五菱面包车窜至修武县五里源乡五里源村苏某某经营的“惠民”电动车维修部,乘夜深无人之机,用液压钳将该店维修部窗户剪断后进入店内,将店内5组“健嘉”牌电瓶、40公斤废旧电瓶盗走。后低价将所盗电瓶卖给被告人许荣英,许荣英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经鉴定,被盗电瓶总价值2715元。

2014年8月22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告人葛某某预谋后驾驶张某某的五菱面包车窜至修武县郇封镇常庄村常某某经营的专业精修电动车门市部,乘夜深无人之机,用螺丝刀将该店维修部临街门楼东屋门撬开后进入店内,将店内3组“超威”牌电瓶、100公斤废旧电瓶盗走。后低价将所盗电瓶卖给被告人许荣英,许荣英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经鉴定,被盗电瓶总价值1870元。

2014年9月14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告人葛某某预谋后驾驶张某某的五菱面包车窜至修武县郇封镇郇封村张某乙经营的电器修理部,乘夜深无人之机,用液压钳将该店修理部的门锁剪断后进入店内,将店内18组汽车新电瓶、2组电动车新电瓶、60公斤废旧电瓶盗走;被告人葛某某将抽屉里的现金200元盗走。后低价将所盗电瓶卖给被告人许荣英,许荣英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经鉴定,被盗电瓶总价值8322元。

2014年10月31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张某某的协助下,将被告人葛某某抓获,后在被告人葛某某协助下将被告人许荣英抓获。

2015年3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家属代退赃款10128元,被告人葛某某家属代退赃款10328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张某甲陈述,2014年7月29日晚,其将在修武县城关镇大韩村经营的“惠民”电动车维修部店门锁好回家,第二天发现卷闸门锁芯被弄坏。经查看,店内丢失“健嘉”牌新电瓶13组,其中5组单价375元,2组单价570元,2组单价760元,4组单价281元。另外丢失旧电瓶19组,计378公斤。

2.被害人苏某某陈述,2014年8月2日晚其将在修武县五里源乡五里源村经营的“惠民”电动车维修部店门锁好回家,次日早上发现窗户钢筋被剪断。经查看丢失“健嘉”牌新电瓶:12A的3组,单价375元、20A的1组,单价570元、30A的2组,单价760元、35A的1组,单价975元、40A的1组,单价1060元。旧电瓶3组,计74公斤。

3.被害人常某某陈述,2014年8月23日,其到自己经营的“专业精修电动车门市部”发现店门被撬开,经查看,丢失“超威”牌新电瓶12A的2组,单价340元、20A的1组,单价540元。以及“天能”牌、“超威”牌旧电瓶50块,计141公斤。

4.被害人张某乙报案材料及陈述,2014年9月15日,发现其在郇封村经营的电器修理部门上的锁不见了,进店查看后发现丢失新电瓶:“中硕”牌105A的8块,单价330元、165A的6块,单价470元;“金宝”牌135A的2块,单价450元、120A的2块,单价400元;“风帆”牌135A的2块,单价680元;“苏枫”牌120A的2块,单价440元;“神宇”牌150A的1块,单价450元。旧电瓶五六块,约100公斤;屋里的抽屉锁被撬开,丢失现金200元。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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