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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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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再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焦刑再一终字第00003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人、二审上诉人):郑某某,男,1970年8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卫辉市,汉族,高中文化,住新乡县。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焦刑再一终字第00003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人、二审上诉人):某某,男,1970年8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卫辉市,汉族,高中文化,住新乡县。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6月18日被卫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0年11月3日被卫辉市人民法院逮捕,于2011年12月14日被卫辉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某某玩忽职守一案,卫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4日作出(2010)卫刑初字第207-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郑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日作出(2012)新刑二终字第84号刑事裁定。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郑某某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日作出(2013)豫法刑申字第100号再审决定书,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菲、李露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新刑二终字第84号刑事裁定及卫辉市人民法院(2010)卫刑初字第207-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卫辉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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