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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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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丙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敲诈勒索 、强迫交易、 妨害公务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269号 罪犯索丙义,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小学肄业,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涧西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8日作出(2011)涧刑公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269号

罪犯索丙义,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小学肄业,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涧西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8日作出(2011)涧刑公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索丙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0年4月23日起至2021年4月22日止。被告人索丙义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8日作出(2011)洛刑一终字第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11年3月23日交付执行。经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刑罚执行机关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索丙义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1日在焦南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法执行机关焦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焦作市人民检察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索丙义于2007年以来,参加以鲁智学、鲁智平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称霸一方,多次有组织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2009年4月至2009年12月,伙同他人以威胁的手段勒索他人财物;以暴力、威胁手段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接受服务;以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该犯犯罪时系主犯。

罪犯索丙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连续表扬6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索丙义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服刑人员韩鹏飞、杨廷明,管教干警贾成高的出庭证言、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索丙义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索丙义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4月23日起至2020年8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韩咏梅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靳 艳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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