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刑二终字第12号 原公诉机关温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京洲,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2010年4月至2013年4月任温县农村工作办公室主任,同时负责温县扶贫办开发工作,2013年4月任温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主任,住温县。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4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3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温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吉新甫,男,195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温县,2013年7月退休,住温县。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4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3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温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小五,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常红军,又名常军,男,1971年7月4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温县扶贫办工作人员,住温县。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4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5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温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世海,男,197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温县联盟种植专业合作社监事,住温县。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4年5月13日被抓获,同月14日被刑事拘留,5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温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法三,男,195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2005年至今任温县北冷乡陈卜庄村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住温县。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4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3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8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温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啸、杜方涛,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闫光成,又名闫跟上,男,196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温县。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4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5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温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国永,男,196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2008年11月至今任温县祥云镇太康村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住温县。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4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审,8月22日被温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因病当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黄某甲,男,195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温县。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4年3月13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曹某某,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温县。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4年3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温县人民法院审理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京洲、吉新甫、常红军、张世海、黄法三、闫光成、冯国永、黄某甲、曹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温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赵京洲、吉新甫、常红军、张世海、黄法三、闫光成、冯国永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一)按照2010年河南省财政厅、扶贫办的相关文件要求,为推动农村扶贫开发进程,提高贫困群众的科技素质,下达支持科技扶贫项目资金,所有省补助的科技扶贫项目经费(含技术依托费)全部在县财政报账,项目实施单位和技术依托单位在完成项目实施方案、协议规定的进度和任务后,县财政按照河南省下发的《河南省财政扶贫资金县级保障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实行财政扶贫资金县级报账制,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2010年4月,河南省扶贫办拨给温县一个科技扶贫项目。被告人吉新甫找到被告人黄法三商量把这个项目交给陈卜庄村去做。吉新甫、黄法三又同赵京洲商量,赵表示同意。三人商量等项目资金批下来后由黄法三给吉新甫、赵京洲弄些“好处”,并商量以种植香菜名义往上报,赵京洲安排被告人常红军准备申报材料,并许诺扶贫款下来后,让黄法三给常红军一部分好处。之后常红军和黄法三准备申报材料。其中包括《河南省扶贫开发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显示该项目在陈卜庄村建立50亩技术示范基地,涉及农户65户等,项目建设实施预案及实施方案(含科技扶贫项目受益贫困户名单),陈卜庄与河南农科院园艺研究所的技术依托协议书,培训学员名单,项目合同书(含购买种子、化肥、培训合同书)等虚假材料予以上报。获得省批准后,2010年12月22日,温县财政局收到该项目的15万元扶贫款。为了提取扶贫资金,2011年7月,黄法三找到被告人黄某甲,称为了套取扶贫款让其帮忙开具4.5万元的香菜发票,黄某甲又让被告人曹某某帮忙说为了帮助黄法三套取扶贫款,并讲黄法三可以给他们分些钱,曹某某表示同意并找到张某甲为其虚开4.5万元的香菜种子发票。9月份黄法三到焦作市鹏宇农资连锁有限公司开具20007.5元的复合肥发票,2011年10月、12月,黄法三到温县地税局虚开55000元的建大棚发票并将上述12万元发票交给吉新甫,吉报赵京洲审批后,扶贫办到温县财政局报账。 2011年12月,黄法三将种子款4.5万元、大棚款55000元,共计10万元取出,分给黄某甲1.5万元,吉新甫3万元,吉给赵京洲1万元。农资款20000元打到鹏宇公司后,由被告人黄法三取化肥自用。培训费10000元,职教中心收到后打吉新甫银行卡上。技术依托费2万元由温县财政局直接付给河南省农科院。 2013年10月,温县检察院收到群众举报黄法三经济问题的信件。2014年2月10日,检察机关开始对黄法三进行调查。21日,黄法三接受检察机关询问,其交待了伙同赵京洲、吉新甫骗取扶贫款项的事实。 案发后,黄法三退还7.5万元,黄某甲退还1.5万元,赵京洲退还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 (1)赵京洲供述,2010年4月份,省里拨给温县一个科技扶贫项目,吉新甫找到我想让我同意把这个扶贫项目交给温县北冷乡陈卜庄村去实施,并说他已经和陈卜庄村支书黄法三商量好了如果这个项目批下来以后,到时候让黄法三给我们分点钱。我听了以后就同意了。过了几天吉新甫带着黄法三到我办公室来找我商量这件事怎么操作。黄法三说他们村以前有人种过香菜,效益还不错,不行就按种植香菜的名义往上报,但是他们村这两年没人种过香菜,怕准备假材料的时候不好办。我和吉新甫说把常红军找来,以前的申报材料都是常红军准备的,到时候扶贫款拨下来给他一部分好处算了。黄法三听了以后表示同意。我把常红军叫到办公室后,吉新甫让常红军准备一份假材料把今年的科技扶贫项目让给陈卜庄村来做,等扶贫款拨下来以后,让黄法三分给他一部分好处。常红军表示同意。之后,我就让吉新甫去负责这件事了,准备假材料的事都是吉新甫、常红军、黄法三他们具体经办的,我没有参与。后来扶贫款拨下来了,黄法三把钱取走了。过了几天,吉新甫对我说,黄法三把钱送来了,我说知道这件事了。把1万元钱现金放到我办公桌上了。我用这1万元钱自己花费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