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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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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生挪用公款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340号 罪犯刘永生,男,196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卫辉市人,高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4日作出(2011)卫刑初字第173-1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340号

罪犯刘永生,男,196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卫辉市人,高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4日作出(2011)卫刑初字第17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永生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1年3月23日起至2016年3月22日止。宣判后,2011年12月29日交付执行。经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刘永生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后,于2015年3月11日在焦南监狱驻狱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焦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刘永生2006年至2010年5、6月份,利用担任某村委会会计职务之便,将南水北调工程应赔偿该村的占地赔偿资金120262.04元,挪作他用。案发后已退出全部赃款。

罪犯刘永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连续表扬4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刘永生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服刑人员闫岩、赵全印及管教干警杜学民的出庭证言、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永生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永生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3月23日起至2015年7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靳 艳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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