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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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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会科贪污罪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537号 罪犯张会科,男,196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安县人,高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8日作出(2010)涧刑公初字第234号刑事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537号

罪犯张会科,男,196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安县人,高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8日作出(2010)涧刑公初字第2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会科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0年1月12日起至2020年1月11日止。被告人张会科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7日作出(2011)洛刑一终字第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11年1月7日交付执行。2012年9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月12日起至2019年3月11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张会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张会科作为烟草局专卖管理稽查员,于2008年4月份,伙同他人商议后,从社会上购买假烟向新安县烟草局举报以此诈骗举报奖41250元,张会科分得3250元。2008年7月伙同他人以上述方式诈骗举报奖112800元,张会科分得92800元。涉案烟草价值巨大。该犯系三类犯。

罪犯张会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作为罪犯教员,该犯能够加强自身学习,圆满完成监区交给的教学任务。获连续表扬4次、记功1次,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张会科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管教干警梁某某及服刑人员刘某某、王某某的出庭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会科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会科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月12日至2018年5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靳 艳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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