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刑二终字第11号 原公诉机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战省,男,195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捕前住焦作市解放区,原系士林村村委书记、焦作市解放区人大代表。因涉嫌挪用公款、受贿于2014年7月30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展,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王某甲,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焦作市解放区,系士林村村委副书记。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于2014年8月7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王某乙,男,196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焦作市解放区,系士林村村委委员。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于2014年8月7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李某甲,女,195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焦作市解放区,系士林村支部委员、出纳。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于2014年8月7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审理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杜战省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王某甲、王某乙、李某甲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2014)解刑初字第26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杜战省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5日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斐和代理检察员杨云霞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杜战省、王某甲、王某乙、李某甲以及杜战省的辩护人王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一、受贿罪 2011年底,被告人杜战省利用自己担任解放区王褚乡士林村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向焦作市万隆置业有限公司经理贺某某索要人民币10万元,用于支付其子杜某甲交通肇事赔偿费。案发后,被告人杜战省的亲属将10万元退还贺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杜战省的供述:万隆置业开发的万隆清水湾是由三部分组成的,其中一块地是我们村的安置房,这块地万隆置业只负责建设,他们建设好之后作为我们村的拆迁安置房使用。另外一块地是我们村和万隆联合开发的,开发好之后,一楼的门面房归我们村里所有,楼上的住宅归万隆置业所有。还有一块地是万隆置业花了1000多万购买的土地,建设好之后完全归万隆置业所有。工程款是由政府支付的,但是通过我们村委支付的,是政府先把工程款打我们村委的账户上,在安置房建设过程中按照进度付款。2012年春节前一天早上,我儿子杜某甲开车出车祸撞死个老头,我们在事故科和被撞人的家属进行谈判,谈的结果我们先拿10万元交到事故科让对方把后事办办。出了事故之后我就给贺某某打电话让他找熟人帮帮忙,和对方谈妥之后,我就给贺某某说我没那么多的钱,让他先给我拿10万元块钱,让对方先处理后事。贺某某就安排刘某甲把钱取出来,刘某甲在平光厂南边的事故科院内见到我后,我边往屋里走边给刘某甲说让他把钱交给我女婿王某丙,由王某丙把钱交到事故科的。我没有给他们万隆公司出具任何的手续。因为当时主要是要处理事故的事所以也就没有说出手续的事,后来也不打算把这10万元归还给万隆置业。因为万隆置业开发万隆清水湾项目是我引进来的,我要是不点头同意他们在村里干这个工程,他们咋都在这儿开发不了万隆清水湾的,合同也是我和他们公司签订的。万隆置业在开发万隆清水湾的过程中,我给他们提供了不少的便利,他们也没主动给过我好处,我想着这10万元就算是给我的好处费,所以我也没有给贺某某出具任何的手续,也没打算再把这10万元还给贺某某他们。我是士林村的村委书记,他们开发的万隆清水湾是在我们村,我肯定能给他们提供帮忙。我帮他们跑过手续,帮他们协调与村里的关系。当时的合同,安置房的手续、联合开发的手续由村里负责办理,另外他们公司自己花钱买的那块地的手续是由他们公司自己办理,但是在开发过程中,他们买的那块地的手续他们跑不下来的时候我也帮着他们跑,有土地、规划、地震、设计等几十家单位,我都有去帮忙跑过。村里老百姓有时候会到工地堵门或有其他影响工程施工的情况,我做为村委书记就出面帮双方说和,使工程能顺利的进行下去。万隆置业或其工作人员没有向我追讨他们支付的10万元,我也没有主动给他这个钱,后来就没打算再给了。 2、证人贺某某(焦作市万隆置业有限公司经理)证:万隆置业有限公司和士林村合作开发了万隆清水湾住宅楼项目,这个项目是由我和士林村的书记杜战省谈的。大概是2011年或者2012年左右,杜战省给我打电话说,他儿子杜某甲开车撞人了,让我给他送10万块钱处理事故。由于当时我开发的小区在士林村,杜战省是士林村书记,是管小区的。我就让刘某甲从车管所门口的修武县农村商业银行取了10万元钱交给了杜战省。给杜战省这10万元钱没有手续,之后杜战省和我多次见面也从来没有再提起这件事。 3、证人刘某甲(焦作市万隆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证:2012年底还是2013年初,贺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杜战省要10万块钱,让我取10万块钱给杜战省送过去,我取过钱后在派出所门口见到了杜战省,杜战省让我把钱给王某丙,我就把钱交给了杜战省的女婿。给杜战省送钱的原因是我们公司在士林村的土地上搞开发,杜战省是士林村的村委书记、村主任,他又是那的地头蛇,我们不敢不借给他,担心不借给他的话,他会到工地找事。 4、证人王某丙(系杜战省的女婿)证:杜某甲出事故当天中午,我和岳父杜战省等人在焦南事故科处理事故,大约到中午十点左右,我岳父一个朋友刘某甲,是给士林村盖安置小区的,给我岳父送来10万元现金,我岳父给我说让我接过给事故科送去,我从刘某甲手里接过10万元后就给事故科去送了。 5、证人马某某(系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事故科民警)证:2012年春节前后我队辖区有一起重大交通事故,其中一方当事人叫杜某甲,杜某甲家人交来大约十几万的现金,这笔钱全部赔偿给死者家属了。 6、检察机关协助查询通知书,检察机关调取的户名为“高凤青”、尾号为“0459”的中国建设银行存款凭条、存款单据以及王某丙、贺某某之妻高凤青出具的情况说明证:2014年8月21日,被告人杜战省的女婿王某丙将10万元归还给贺某某之妻高凤青。 二、挪用公款罪 (一)2011年3月份,被告人杜战省、王某甲、王某乙、李某甲四人利用担任解放区王褚办事处士林村委成员的职务便利,杜战省安排李某甲将士林村拆迁安置补偿款10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给姬某某,四人获取高额利息并私分。案发后,被告人杜战省、王某甲、王某乙、李某甲将100万元予以退还,所得利息也均予以退还。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