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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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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献会受贿、贪污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592号 罪犯张献会,男,1958年6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大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6日作出(2009)南刑一初字第070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592号

罪犯张献会,男,1958年6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大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6日作出(2009)南刑一初字第07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献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08年11月3日起至2023年11月2日止。被告人张献会受贿的92.8万元及贪污的16万元、欧元2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张献会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日作出(2010)豫法刑四终字第2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10年12月29日交付执行。该犯历经减刑一次,于2013年2月1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1月3日起至2022年11月2日止。经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刑罚执行机关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姬林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后,于2015年3月11日在焦南监狱驻狱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焦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张献会于1999年1月至2008年1月,该犯利用其担任栾川县县委副书记、县长、县委书记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索要或收受22人32笔贿赂款共计92.8万元;2004年9月至2006年12月,该犯利用担任县委书记的职务之便,分5次侵吞公款3笔,共计人民币16万元、欧元2000元。案发后积极退出非法所得。

罪犯张献会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连续表扬五次,记功一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张献会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服刑人员冯骏骐、朱红及管教干警石怀军的出庭证言、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献会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献会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1月3日起至2022年1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靳 艳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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