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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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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孝民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535号 罪犯楚孝民,男,197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宜阳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8日作出(2011)宜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认定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535号

罪犯楚孝民,男,197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宜阳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8日作出(2011)宜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楚孝民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0元。刑期自2010年1月27日起至2016年7月26日止。被告人楚孝民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1日作出(2011)洛刑一终字第1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11年7月25日交付执行。2013年10月14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月27日起至2015年10月26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楚孝民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楚孝民于2004年至2009年,积极参加以被告人吕俊杰、吕百峰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作为骨干分子多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敲诈勒索他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1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2次;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2次,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该系三类罪犯。

罪犯楚孝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和生产劳动。获连续表扬3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楚孝民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管教干警卫某某及服刑人员陈某某、郭某某的出庭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楚孝民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楚孝民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月27日起至2015年4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靳 艳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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