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616号 罪犯尹祥禄,男,195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济源市人,本科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4日作出(2009)林刑初字第4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尹祥禄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09年7月26日起至2018年7月25日止。宣判后,2009年11月28日交付执行。该犯历经减刑二次,2011年9月27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3月4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7月26日起至2016年5月25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尹祥禄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3日在河南省焦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尹祥禄于2006年至2009年,在任济源市承留镇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房地产开发商济源市太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现金2万元,收受河南银基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现金8万元及商品房一套价值440720元,装修房屋时收受杨某某装修款项11323元,收受济源市华宇矿业电器有限公司董事长现金11万元,收受济源市531水泥有限公司董事长现金5万元。为济源市太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河南银基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以及杨某某在济源市承留镇承包建筑工程提供帮助,为济源市华宇矿业电器有限公司董事长、济源市531水泥有限公司董事长解决企业占地矛盾,协调筹措资金等事项提供帮助。综上,被告人尹祥禄在任济源市承留镇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财物共计712043元。被告人尹祥禄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退赃。 罪犯尹祥禄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连续表扬3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被评为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尹祥禄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服刑人员高某某、郭某某及管教干警孙某某的出庭证言,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尹祥禄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尹祥禄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7月26日起至2015年6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韩咏梅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靳 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