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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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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军政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536号 罪犯杨军政,又名杨来振,男,1978年5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沁阳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0日作出(2012)沁刑初字第72号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536号

罪犯杨军政,又名杨来振,男,1978年5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沁阳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0日作出(2012)沁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军政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00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4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70000元。刑期自2011年4月23日起至2019年4月22日止。被告人杨军政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6日作出(2012)焦刑一终字第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12年9月10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杨军政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杨军政于2009年8月份,伪造他人身份证、户籍证明等,冒名顶替他人在沁阳市农业银行骗取贷款40000元,案发后追回赃款1000元。2011年3月12日、4月22日,该犯两次把从沁阳市某汽车租赁公司租得的两辆轿车抵押给他人,将借得的70000元用于还账、挥霍,两辆轿车分别价值71300元、70500元。该系三类罪犯。

罪犯杨军政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和生产劳动。获连续表扬3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杨军政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管教干警卫某某及服刑人员马某某、褚某的出庭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军政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军政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4月23日起至2018年8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靳 艳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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