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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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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光东受贿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617号 罪犯何光东,男,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郑州市人,本科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1日作出(2009)金刑初字第1634号刑事判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617号

罪犯何光东,男,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郑州市人,本科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1日作出(2009)金刑初字第16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光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09年6月25日起至2016年8月16日止。被告人何光东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9日作出(2010)郑刑一终字第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10年6月2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10月23日裁定对罪犯何光东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6月25日起至2016年2月16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何光东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3日在河南省焦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何光东于2008年6月份,在担任郑州市公安某派出所指导员期间,利用办理郑某某等人吸毒、嫖娼案件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接受陈某某的请托,三次共收受陈某某人民币8万元,释放了叶某某,并为郑某某逃避处罚提供帮助,致使郑某某逃脱至今。被告人何光东案发后主动退回赃款。

罪犯何光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累计表扬4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何光东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服刑人员田某某、郭某某及管教干警孙某某的出庭证言,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何光东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何光东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6月25日起至2015年4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韩咏梅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靳 艳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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