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594号 罪犯姬林芳,男,195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郑州市人,大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3日作出(2009)漯刑三初字第0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姬林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此次人民币五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自2008年9月3日起至2021年9月2日止。被告人姬林芳案发后所退赃款45万元人民币、2万元美元及上海大众明锐轿车1部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2009年12月1日交付执行。该犯历经减刑两次,于2011年9月27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3年5月29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共减去有期徒刑两年,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9月3日起至2019年9月2日止。经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姬林芳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后,于2015年3月11日在焦南监狱驻狱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焦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姬林芳于2003年至2006年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65万元、美元2万元;2002年底至2003年7月,在担任河南省财政厅农税局局长兼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组组长期间,违规让没有印刷资质的公司印制政策卡,印制完毕后没有采取措施对政策卡质量进行验收、监督,给国家造成直接损失1500余万元。案发后已主动退出涉案赃款。 罪犯姬林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连续表扬三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姬林芳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服刑人员夏平刚、王林贵及管教干警蔡建军的出庭证言、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姬林芳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姬林芳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9月3日起至2019年3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靳 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