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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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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习武信用卡诈骗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609号 罪犯李习武,男,1974年2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原阳县人,高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1日作出(2012)红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609号

罪犯李习武,男,1974年2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原阳县人,高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1日作出(2012)红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习武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刑期自2011年3月26日起至2018年3月25日止。宣判后,2012年4月9日交付执行。经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李习武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3日在焦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法执行机关焦作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焦作市人民检察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李习武于2010年1月份以来,伙同他人冒用他人的41张身份证,私刻原阳县堤南引黄灌区管理局的公章,以新乡市原阳县堤南引黄灌区管理局为职工办理财务公务卡的名义,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骗领信用卡43张,后持卡套现,共透支本金311331.14元。该犯犯罪时是主犯。

罪犯李习武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连续表扬5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李习武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服刑人员李学辉、张永强,管教干警李立的出庭证言、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习武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习武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3月26日起至2017年11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韩咏梅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靳 艳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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