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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溢功受贿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593号 罪犯刘溢功,男,196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乡市人,本科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6日作出(2012)辉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认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593号

罪犯刘溢功,男,196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乡市人,本科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6日作出(2012)辉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溢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自2012年1月14日起至2024年1月13日止。被告人刘溢功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万零九千元、美金一万三千元予以追缴。宣判后,2012年11月20日交付执行。经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刘溢功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后,于2015年3月11日在焦南监狱驻狱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焦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刘溢功于2003年至2011年,在新乡市小店工业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任职期间以及任卫滨区区长、区委书记的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2459000元、美金13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涉案赃款已全部退出。

罪犯刘溢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连续表扬五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刘溢功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服刑人员朱永才、王秋利及管教干警蔡建军的出庭证言、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溢功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溢功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月14日起至2023年6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靳 艳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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