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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利明受贿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618号 罪犯杨利明,男,195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丰台区人,大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9日作出(2011)辉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认定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618号

罪犯杨利明,男,195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丰台区人,大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9日作出(2011)辉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利明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0年7月11日起至2021年1月10日止。宣判后,2011年5月10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3月4日裁定对罪犯杨利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7月11日起至2020年4月10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杨利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3日在河南省焦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杨利明于2005年8月至2010年3月,在担任新乡市城乡规划局局长、党组书记期间,在新乡市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的审批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新乡市广厦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河南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河南天业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等人的财物达7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案发后退出全部赃款。

罪犯杨利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累计表扬4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杨利明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服刑人员麻某某、张某某及管教干警孙某某的出庭证言,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利明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利明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7月11日起至2019年6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韩咏梅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靳 艳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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