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樊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龙刑初字第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樊某某,男,196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 辩护人陈鹏阁,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平石检刑诉(2014)38号起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龙刑初字第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樊某某,男,196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

辩护人陈鹏阁,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平石检刑诉(2014)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某某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二伟,代理检察员代晓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某某及其辩护人陈鹏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樊某某以拉拽等暴力方式阻碍平顶山市石龙区农林水利局王某某、李某某等工作人员在关庄水库进行正常的执法活动。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樊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特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樊某某辩称,自己2009年承包该水库,2014年8月27日下午,他听说有人不让在关庄水库钓鱼,就开车到达现场,后看到是其认识的水利局的王某某副局长和其他人,就想给王某某拉到一边说说情况,问为什么不让在此钓鱼,但是王某某不听。他没有拉拽王某某。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两次拉拽行为轻微,构不上以暴力方式阻碍执法,且水利局越权执法,程序违法。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7日15时许,平顶山市石龙区农林水利局工作人员在巡查关庄水库过程中,劝诫此处钓鱼者离开水库,以免发生意外,钓鱼者称在此钓鱼是交过费的。被告人樊某某得知后,开车到达关庄水库,称该水库系其承包,质问水利局工作人员为何制止钓鱼者在此钓鱼,期间两次拉拽水利局工作人员王某某,其家属在旁高声辱骂水利局工作人员,严重干扰水利局工作人员进行正常的执法活动。

另查明,2014年8月28日,被告人樊某某因阻碍执行职务被石龙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并执行。2014年9月5日,平顶山市石龙区公安局对被告人樊某某涉嫌妨害公务案立案审查,并刑事拘留。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樊某某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身份情况。

2.平龙公(人)行罚决字(2014)00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证实被告人樊某某因阻碍执行职务于2014年8月28日被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并执行。

3.平顶山市石龙区公安局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到案经过。

4.石龙区农林水利局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为了维持水库正常秩序及安全环境,经农林水利局班子成员研究决定,依照《小型水库管理办法》规定对关庄水库进行安全巡查、治理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

5.王某某的证明一份,证实王某某曾用名王向东。

6.平顶山市石龙区小型水库管理所、平顶山市石龙区农林水利局公章印模各一份、2008年11月10日平龙编(2008)13号平顶山市石龙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关于区农业水利局成立小型水库管理所的批复复印件一份,证实石龙区小型水库管理所为区农业水利局二级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区7座小型水库的防汛抗旱工作。全面负责技术管理,大坝安全监测,确保工程运行正常,保障工程安全和效益发挥的事实。

7.被告人樊某某与石龙区关庄水库管理所签订的石龙区关庄水库承包合同复印件一份、樊某某的保证书复印件一份,证实2009年10月27日樊某某与石龙区关庄水库管理所签订的石龙区关庄水库承包合同,2013年10月10日樊某某书面保证愿意将关庄村水库承包权无条件转让退回不要任何损失的事实。

8.证人夏某某的证明一份,证实樊某某承诺放弃水库承包权不再要求损失赔偿的事实。

9.石龙区农林水利局工作人员陈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的工作证件复印件,证实水利局工作人员身份情况。

10.石龙区水利局执法视频光盘一张,证实案发当天,水利局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与被告人樊某某及其家属发生冲突的事实。

11.证人王某某证言:我是2011年8月份任职农林水利局副局长。此次我局工作人员到关庄水库工作主要内容是对水库进行巡查,以防水库发生意外险情,以及将在水库钓鱼的劝解离开。我们为了进行更好的管理并且防止因钓鱼等在水库边上的行为发生意外事件,在2014年8月27日下午对关庄水库进行了执法活动。此次我局工作人员禁止他人在关庄水库垂钓依据就是2010年的一个水利部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规定。

12.证人李某某、李某甲、徐某某、安某某、鲁某某、郭某某、陈某某证言,证实石龙区水利局工作人员在对关庄水库进行巡查,对在水库边钓鱼人员进行劝解离开,樊某某及其家属到达后,樊某某两次拉拽王某某副局长,其家属对执法人员高声辱骂,整个过程进行了录音录像。

13.被告人樊某某供述:我于2009年10月份承包了石龙区关庄水库,承包期限为30年,2013年10月份,经协商说是给我20万,关庄水库里面的鱼叫我捞完,然后我承包关庄水库的合同作废,关庄水库的管理权归水利局。2014年8月26日上午,因为这20万我没有拿到,水库里的鱼我还没捞完,我又找人往水库里放了将近2万元的红鱼鱼苗。石龙区电视台播的还有录像,内容大概就是这批红鱼鱼苗又给石龙区增添了美丽的风景线,又吸引了不少垂钓爱好者前来垂钓。我放养鱼苗的事没给水利局的人说,只是为了挽回我部分损失。石龙区电视台放完那个录像之后第二天,水利局的人打电话让我到水利局说事。我11点到水利局了,水利局的王局长说大概意思就是:这个水库里面的鱼你可以捞出来,但是不能再往里面放鱼了。2014年8月27日下午水利局的工作人员在关庄水库执法时,因为樊占松给我打电话说有人拿着摄像机并且不让钓鱼的人在水库钓鱼,我就过去了。当时水利局的工作人员已经转一圈水库了,我和我媳妇以及我十几岁的小孩走到他们附近,我就喊着拉着水利局的王某某王局长到一边,说“来来,我给你说我给李三杰局长打过电话了”,王局长说“我不管”,我又说“不中的话你就打110吧”,王局长就打110了。不久派出所的人就来了,将我和我妻子关素梅带到派出所。

上述事实清楚,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执法视频光盘、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可予以认定。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