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44号
公诉机关新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6年3月24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12月16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5年1月16日被新乡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6年11月1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12月17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5年1月16日被新乡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县看守所。
新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县检公诉刑诉(201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庆伟、原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与他人驾驶摩托车行至新乡县朗公庙镇毛庄村,将被害人王某乙家院内停放的圣丹尼电动自行车盗走。经新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1246元。
2014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与他人驾驶摩托车行至新乡县朗公庙镇张庄村,将被害人丁某某家院内车棚下停放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和白兰鸽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新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雅迪牌电动自行车价值310元,白兰鸽牌电动自行车价值430元。
2014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与他人步行至新乡县朗公庙镇后庄村,将被害人王某丙家院内停放的富士达电动自行车盗走。经新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349元。
2014年11月5日晚上,被告人李某甲与他人骑摩托车行至新乡县朗公庙镇小河村,将被害人翟某某家院内车棚下停放的雅马哈牌劲鹭电动自行车盗走。经新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881元。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的供述;被害人王某乙、丁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李某乙、许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到案证明、户籍证明、对案证明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王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与他人驾驶摩托车行至新乡县朗公庙镇毛庄村,将被害人王某乙家院内停放的圣丹尼电动自行车盗走。经新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1246元。
2014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与他人驾驶摩托车行至新乡县朗公庙镇张庄村,将被害人丁某某家院内车棚下停放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和白兰鸽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新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雅迪牌电动自行车价值310元,白兰鸽牌电动自行车价值430元。
2014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与他人步行至新乡县朗公庙镇后庄村,将被害人王某丙家院内停放的富士达电动自行车盗走。经新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349元。
2014年11月5日晚上,被告人李某甲与他人骑摩托车行至新乡县朗公庙镇小河村,将被害人翟某某家院内车棚下停放的雅马哈牌劲鹭电动自行车盗走。经新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881元。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新乡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2张,现场照片8张:证明“2014.06.17”新乡县朗公庙镇毛庄村王某乙家被盗其电动自行车案现场勘验检查情况。
附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一份
2、新乡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2张,现场照片7张:证明“2014.11.05”新乡县朗公庙镇小河村翟某某家被盗电动自行车案现场勘验检查情况。
附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一份
3、新价证鉴(2015)12号价格鉴定结论书一份:证明雅迪牌两轮骑式电动自行车鉴定价格310元;白兰鸽牌骑式电动自行车鉴定价格430元;雅马哈劲鹭(TDP82Z)骑式电动自行车鉴定价格881元、圣丹尼牌(金茉莉)骑式电动自行车鉴定价格1246元、富士达牌(富锐)骑式电动自行车鉴定价格349元、裕玛牌(中国梦)骑式电动自行车的价格鉴定价格1052元。
4、新乡县公安局户籍证明二份:被告人李某甲,男,1986年3月24日出生。被告人王某甲,男,1986年11月1日出生。
5、新乡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到案证明二份: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均系坦白。
6、新乡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对案证明三份。
7、证人许某某的证言证实:那天傍晚我和我丈夫王某丁在连伟饭店吃饭,听见旁边的几个女的在说买电车的事,因为价钱的问题,一直谈不下来,有一个女的说让我们要了,当时因为电车比较便宜,正好我想给孩子买辆电车,我丈夫就把电车买了,是一辆粉色骑式的电车,有八成新,花了420元。
8、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初,李某丁给我打电话说想买一辆电动车,我答应帮她留意。大约半个月左右后庄村的刘某(姓王)来饭店买凉菜时问我要电车不要,我就给李某丁打电话让她和刘某商量价钱。到晚上八点多,李某丁跟着一男一女来了,一会儿刘某和一个男的也过来了,然后他们就去外面说了。
9、证人王某丁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下旬那天傍晚六点多,我去连伟饭店吃饭,在饭店门口见连伟和两个女的,一个男的在外边站着,我得知他们是来买车的,买车的那个女的叫小攀,过一会儿我村的刘某骑一辆摩托车和一个骑一辆电动自行车的低个男的来饭店了。进屋后刘某就和小攀照头开始谈价钱了,后来他们都往外边了。
10、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证实:2014年6月16日下午17点多钟我儿媳下班把车停在院内,23点多钟去给电车充电时发现车被盗了。大门上的小门是开着的,电车钥匙也在电车上插。被盗的是一辆紫色圣丹尼牌电动自行车,于2013年10月22日购买,价值1700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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