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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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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建全伪造金融票证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612号 罪犯陆建全,男,198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广西省龙州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7日作出(2012)管刑初字第13号刑事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612号

罪犯陆建全,男,198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广西省龙州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7日作出(2012)管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陆建全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2011年9月18日起至2018年9月17日止。宣判后,2012年4月12日交付执行。经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陆建全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3日在焦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法执行机关焦作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焦作市人民检察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罪犯陆建全于2010年8月期间,伙同他人多次在郑州工商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安装探头和读卡器,用来复制和盗窃取款人的银行卡信息和密码,然后进行复制伪造银行卡,再将被害人卡内的存款取出。

罪犯陆建全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连续表扬5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陆建全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服刑人员赵彦朋、郭艳平,管教干警靳露的出庭证言、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陆建全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陆建全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9月18日起至2017年12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韩咏梅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靳 艳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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