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613号 罪犯单文超,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本科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0日作出(2010)宜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单文超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单位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刑期自2009年3月17日起至2025年3月16日止。宣判后,2010年6月3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3月4日裁定对罪犯单文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3月17日起至2023年7月16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单文超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3日在河南省焦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单文超于2006年10月,为给中国石油天然气建设第一工程公司(简称中油一建)珠海终端项目(简称珠海项目)相关人员发钱,与工程劳务承包商杜某某进行结算时,按合同价多付价款50万元人民币打入杜某某的账户,后杜某某将该50万元交给单文超。此款被告人单文超个人占有10万元,为取得中油一建总经理及分公司经理对本单位的照顾分别送给二人各10万元,其余分给了项目部人员。2005年11月至2007年,被告人单文超收受工程承包商、材料供应商等为感谢其在合作中的照顾而送给其的现金共计50万元,其中15万元予以退还,35万元用于在洛阳购买房屋一套。2007年,被告人单文超授意珠海项目的法兰供应商将项目工程结束后剩余的法兰拉走将法兰卖掉后,该款1万元由单文超占有。2004年12月份,被告人单文超与珠海项目钢构架供应商南京士兴公司经理沈某某及东方公司经理刘某甲协商欲从珠海项目部套取款项,后利用签订虚假合同将中油一建珠海项目部结算时多付的货款101万元扣除发票税款及银行费用后剩余的86.1万余元存入银行卡交给单文超。单文超使用该卡购买汽车及消费共计20万余元,后单文超将自己用去的20万元转入刘某甲新补办的卡内。被告人单文超在侦查期间向检察机关退赃30万元。 罪犯单文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连续表扬5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被评为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单文超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服刑人员刘某乙、周某某及管教干警吕某某的出庭证言,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单文超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单文超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3月17日起至2022年8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韩咏梅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靳 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