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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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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另兴贷款诈骗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339号 罪犯范另兴,男,1964年5月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乡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0日作出(2011)红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339号

罪犯范另兴,男,1964年5月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乡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0日作出(2011)红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范另兴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自2010年7月30日起至2016年3月29日止。宣判后,2011年7月11日交付执行。经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范另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后,于2015年3月11日在焦南监狱驻狱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焦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范另兴伙同他人于2008年12月27日,利用自己的身份证明和某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使用虚假的担保人基本信息,到银贷款10万元,而后将10万元贷款私分、挥霍,后范另兴还款8560元,孙某某还款20450元,在陆续归还29010元后逃匿。被告人范另兴系主犯。

罪犯范另兴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累计表扬4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范另兴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服刑人员牛柏树、常秋成及管教干警程伟的出庭证言、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范另兴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范另兴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7月30日起至2015年7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靳 艳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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