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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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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林林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555号 罪犯郭林林,男,1986年2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31日作出(2010)伊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认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刑执字第555号

罪犯郭林林,男,1986年2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31日作出(2010)伊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林林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0年3月26日起至2016年3月25日止。被告人郭林林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3日作出(2011)洛刑二终字第30号刑事裁定,维持被告人郭林林的定罪量刑部分的判决。宣判后,2011年3月14日交付执行。2013年5月29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3月26日起至2015年9月25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郭林林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郭林林自2005年至2009年间,参加以被告人温聚卫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2006年春、夏,分别在温聚卫等在伊川县及嵩县开设赌场负责看场子。2006年10月,受人指派向在赌场借高利贷的受害人岳某某讨要款项,因岳某某无钱还款,先后将岳某某拘禁在伊川县富丽华大酒店、恒安旅社等处,直至2007年春节前被放回,期间伙同他人对岳某某进行殴打。该系三类罪犯。

罪犯郭林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连续表扬3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郭林林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管教干警王某及服刑人员侯某某、赵某某的出庭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郭林林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裁定如下:

对罪犯郭林林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3月26日起至2015年3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靳 艳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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