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382号 罪犯戴文杰,男,196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驻马店市人,大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30日作出(2009)驿刑初字第3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戴文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对已经追缴的犯罪赃款人民币三百一十八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09年1月18日起至2024年1月17日止。宣判后,2009年12月15日交付执行。该犯历经减刑二次,于2011年9月27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2月1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月18日起至2021年10月17日止。经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戴文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后,于2015年3月11日在焦南监狱驻狱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焦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戴文杰于2007年2月,在担任新蔡县县委书记后,利用职务便利,在新蔡县干部人事调整中,收受吕某某等40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34万元,为他人在职务调整或升迁中提供帮助,为他人谋取利益。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出;2006年5月至2008年9月,被告人戴文杰利用其担任新蔡县县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新蔡县市政工程建设发包、房地产项目开发过程中,收受田某某等四人贿赂84万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出。 罪犯戴文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连续表扬3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省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戴文杰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服刑人员陈兴旺、张欣及管教干警王欢欢的出庭证言、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戴文杰自上次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戴文杰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月18日起至2020年11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靳 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