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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凡玉涛涉嫌非法狩猎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宁刑初字第7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凡玉涛,男,出生于1981年12月5日,身份证号码410328198112051511,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洛宁县马店乡后桥村前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犯罪于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宁刑初字第7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凡玉涛,男,出生于1981年12月5日,身份证号码410328198112051511,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洛宁县马店乡后桥村前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犯罪于2014年12月23日被洛宁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洛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诉刑诉(2015)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凡玉涛犯非法狩猎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鲍晓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凡玉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凡玉涛在洛宁县马店乡后乔村后凡庄组耕地内,用电猫猎捕野兔。次日早晨共猎捕野兔四只。在现场收电网时,被洛宁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凡玉涛的供述笔录,证人凡合龙的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的电猫,现场指认笔录,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凡玉涛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非法进行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到案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故依据本案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凡玉涛犯非法狩猎罪,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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