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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生涛、司玉新涉嫌非法狩猎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宁刑初字第8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生涛,男,出生于1975年10月2日,身份证号码410328197510025015,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洛宁县西山底乡彭洼村三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犯罪,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宁刑初字第8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生涛,男,出生于1975年10月2日,身份证号码410328197510025015,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洛宁县西山底乡彭洼村三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犯罪,于2015年1月22日被洛宁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司玉新,男,出生于1986年5月9日,身份证号码41032819860509501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洛宁县西山底乡西山底村八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犯罪,于2015年1月22日到洛宁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洛宁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洛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诉刑诉(2015)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生涛、司玉新犯非法狩猎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迎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生涛、司玉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李生涛、司玉新到洛宁县西山底乡洪岭村东岭上的麦田内用电猫架设电网猎捕野生动物。当晚22时许二被告人被洛宁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发现;被告人李生涛被当场抓获,司玉新逃跑后于次日到洛宁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另查明,被告人司玉新于2015年1月22日到洛宁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生涛、司玉新在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李生涛、司玉新的讯问笔录,证人司玉亮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平面示意图,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被告人司玉新投案自首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被告人李生涛、司玉新的户籍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证明等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生涛、司玉新在禁猎区内使用禁止的工具进行非法狩猎,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非法狩猎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司玉新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生涛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据本案二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生涛犯非法狩猎罪,单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二、被告人司玉新犯非法狩猎罪,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海萍

代理审判员  陈 瑾

人民陪审员  孔献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阿康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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