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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建勋涉嫌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宁刑初字第26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建勋,男,1962年10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410328196210284539,汉族,高中毕业,农民,住洛宁县赵村乡西孙村三组。因涉嫌滥伐林木于2014年8月6日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宁刑初字第26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建勋,男,1962年10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410328196210284539,汉族,高中毕业,农民,住洛宁县赵村乡西孙村三组。因涉嫌滥伐林木于2014年8月6日到洛宁县森林公安局自首,同日被取保候审。

洛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诉刑诉(2014)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建勋犯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鲍晓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建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0日以来,被告人周建勋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及林地占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洛宁县西山地乡虎沟村干树洼林区西山岭头林坡内修路及钻机场,造成林木被伐和林地改变用途。经洛宁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周建勋所采伐的林木总蓄积为14.4307立方米,修路,修钻机场共占用林地0.4577公顷。

另查明:被告人周建勋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建勋均供认不讳,且有被告人周建勋的供述笔录,证人张泉水、段振京、周红武、杨金涛、朱照利、侯毛宁、张全福、张建伟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周建勋的身份证明及自首证明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建勋违反森林法规定,非法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依据本案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建勋犯滥伐林木罪,单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辛 洁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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