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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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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生杰涉嫌非法狩猎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宁刑初字第22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生杰,男,1967年9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8196709289013,农民,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洛宁县河底乡南村一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4年4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宁刑初字第22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生杰,男,1967年9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8196709289013,农民,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洛宁县河底乡南村一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4年4月18日被洛宁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洛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诉刑诉(2014)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生杰犯非法狩猎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洛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东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生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3日,被告人张生杰在洛宁县河底镇南村自家的责任田内种植西瓜,为防止鸟类啃吃,私自架设粘网,后捕害鸟类一只,经三门峡崤函林木资源司法鉴定所鉴定,该鸟类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生杰于2014年4月18日到洛宁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生杰在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张生杰的讯问笔录,证人吴柏松的询问笔录,到案经过,投案自首说明,现场勘验笔录,照片,提取物证登记表,现场位置示意图,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销毁物品清单,三门峡崤函林木资源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张生杰的身份证明等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生杰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了非法狩猎罪。案发后,被告人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到案后,被告人能积极缴纳罚金,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故依据本案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生杰犯非法狩猎罪,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海萍

代理审判员  王 平

人民陪审员  孔丹丹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田玉囡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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