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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磊、段康康、张新轶、段梦笛涉嫌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宁少刑初字第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磊,男,出生于1999年10月16日,身份证号码410328199910169738,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洛宁县城关镇东关村一组。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4年6月3日被洛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宁少刑初字第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磊,男,出生于1999年10月16日,身份证号码410328199910169738,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洛宁县城关镇东关村一组。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4年6月3日被洛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押洛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光耀,洛宁县齐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段康康,男,出生于1998年4月13日,身份证号码410328199804135016,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洛宁县西山底乡坑洼村二组。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4年6月3日被洛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押洛宁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少卿,洛宁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张新轶,男,出生于2000年1月16日,身份证号码410328200001169656,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南省洛宁县城郊乡坞东村一组。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4年6月3日被洛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押洛宁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少平,洛宁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段梦笛,又名段梦迪,男,出生于1999年2月20日,身份证号码410328199902204011,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洛宁县陈吴乡谷圭村十二组。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4年9月18日被洛宁县公安局抓获,同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现押洛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玉瑛,洛宁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洛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诉刑诉(20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磊、段康康、张新轶、段梦笛犯抢劫罪,依法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应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磊及其辩护人王光耀、被告人段康康及其辩护人刘少卿、被告人张新轶及其辩护人王少平、被告人段梦笛及其辩护人杨玉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5月25日下午,被告人王磊、张新轶、段康康段梦笛预谋对洛宁县实验二中放假归校的学生实施抢劫。遂在洛宁县城关镇城隍庙附近,拦截住被害人贺兆毅,对贺兆毅殴打、威胁、恐吓的方式抢走贺兆毅现金50元。

2、2014年5月25日下午,被告人王磊、张新轶、段康康段梦笛在洛宁县老城教会附近拦截住被害人简纪元,向简纪元索要钱财时遭简纪元激烈反抗。被告人王磊、段康康、张新轶、段梦笛将简纪元打倒在地强行索要财物时被路人发现并喝止,被告人王磊、段康康、张新轶、段梦笛离开现场。

3、2014年5月25日下午,被告人王磊、段康康、张新轶、段梦笛在洛宁县城关镇西街村附近拦截住被害人田伟浩,强行将田伟浩拉至附近一偏僻胡同内,对田伟浩索要财物,田伟浩向过路的一妇女求救。王磊等人将该妇女呵斥走后又将田伟浩带至更偏僻的地方,持扳手对其进行威胁、恐吓,抢走田伟浩现金12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磊、段康康、张新轶、段梦笛多次抢劫他人财物,四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抢劫罪,鉴于四被告人作案时未成年,到案后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磊的辩护人辩称: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名无异议。四被告人在较短的时间内,在城隍庙附近路段连续作案,不是多次,应按一次犯罪处罚。2、案发时,被告人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处罚。3、被告人王磊在该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以从轻处罚。4、被告人王磊系初犯、偶犯、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请求法院判处被告人缓刑。

被告人段康康、张新轶、段梦笛的辩护人辩称:1、三被告人的行为是“以大欺小,以强欺弱,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的特征,不应定为抢劫罪,应按寻衅滋事罪论处。2、被告人段梦笛在该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以从轻处罚。3、案发时,被告人段康康、张新轶、段梦笛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依法应当从轻处罚。4、三被告人的监护人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应对三被告人减轻处罚。5、三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请求法院判处被告人缓刑,让被告人段康康、段梦笛早日回归学校学习。

经审理查明:

2014年5月25日3点多左右,被告人王磊、段康康、张新轶三人在段康康家出来后往西走,王磊、张新轶二人提出“咱们去捞典吧”意思是抢钱,三人表示同意,决定对洛宁县实验二中放假归校的学生实施拦截逼要钱财,后遇见了段梦笛,让其一块同往;遂在洛宁县城关镇城隍庙附近,拦截被害人贺兆毅(学生),将贺按到在地,用拳头打他,脖子被掐流血,用殴打、威胁、恐吓的方法抢走贺兆毅现金50元。后被告人王磊、张新轶、段康康、段梦笛在洛宁县城关镇西街村村委附近又拦截住被害人田伟浩(学生),将田伟浩强行拉到附近的偏僻胡同内,对田伟浩索要财物,因田伟浩向过路一妇女求救,王磊等人将该妇女呵斥走后,将田伟浩又拉到附近更偏僻胡同内,手持扳手对其进行威胁、恐吓,抢走田伟浩现金120元。抢劫后,四人被告人继续往西走到洛宁县老城教会附近又拦截被害人简纪元(学生)要钱,因简纪元的强烈反抗,被告人王磊、段康康、张新轶、段梦笛将简纪元打倒在地时,被过路行人发现并喝止,后被告人王磊、张新轶、段康康、段梦笛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法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被害人贺兆毅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

证实2014年5月25日15时30分左右,我到洛宁县实验二中上学时,在洛宁县西街村城隍庙门口,有四个男孩将我拦截住说:不许动,他们还骂我,拳头打我,把我按到在地,脖子掐流血了,抢走现金50元。

2、被害人简纪元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

2014年5月25日下午,我到洛宁县实验二中上学时,在洛宁县西街教会东物流门市门口,有四个男孩将我拦住要钱,我不给他们钱。他们就用拳头打我,这时有人骑电动车来后,他们跑了。过了几天发现打我的人是段康康、张新轶他们,我就报了警。

3、被害人田伟浩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

2014年5月25日下午,我到洛宁县实验二中上学时,走到洛宁县城关镇西街村附近时,被二人拦截,有二人站在旁边,我被拉到附近一偏僻胡同内,问我有钱没有,当时他们手里拿着扳手威胁我,因我害怕挨打,被逼无奈,就把口袋内的120元钱给了他们。

4、被告人王磊的讯问笔录

供述2014年5月25日下午3点钟左右,我和张新轶一块到段康康在东关村的租住处玩,我们三人出来后沿着兴宁路朝西走,我提出“咱们去捞典吧”,他们表示同意。后遇到了段康康的朋友段梦笛,我和段康康、张新轶在城隍庙附近,截住背书包的一名男孩,张新轶用拳头打那孩子脸,段梦笛在放哨,我们抢走现金50元。后我们四人往西走在西街村附近拦截一名学生,强行将他拉至附近一胡同内,对他要钱,那名男孩向过路的一名妇女求救,我们将该妇女呵斥走后,对他进行威胁,抢走现金120元。抢劫来的钱在张新轶手中,我们用于上网和吃喝用了。

5、被告人张新轶的讯问笔录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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