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宁刑初字第2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合锋,又名“三旦”,男,1988年11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410328198811010516,回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洛宁县回族镇王东村十一组。2007年5月24日因犯抢劫罪被洛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1年6月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14年6月30日被洛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洛宁县看守所。 辩护人余文光,河南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朱少彩,河南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洛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诉刑诉(2014)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合锋犯抢劫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洛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东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合锋及其辩护人余文光、朱少彩到庭参加了诉讼。后经洛宁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一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3年5月份,许春良(已判决)与马乐乐、李红庆商定:由许春良提供场地,由马乐乐、李红庆提供资金合伙开设赌场。2013年6月6日晚,因不满马乐乐、李红庆用开设赌场的资金还债,许春良便找来雷新峰、雷玉龙、买利伟、许兵兵(以上四人已判决)、被告人白合锋等人,以开不成赌场赔偿损失为由,将马乐乐、李红庆带到洛宁县嘉隆快捷酒店606房间,在房间内,许春良、雷新峰、白合锋、雷玉龙、买利伟、许兵兵手持电警棒、砍刀、气枪等工具对马乐乐、李红庆进行殴打,迫使李红庆答应将自己银行卡内的钱取出赔偿损失。6月7日早,由买利伟开车,雷新峰带着李红庆到洛宁县马店镇邮政储蓄所将自己卡内的3.3万元取出,交给许春良等人。随后,许春良又指使雷新峰、白合峰、雷玉龙让马乐乐、李红庆分别书写了7万元、5万元借条。经洛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所鉴定,白合锋等人使用的气枪为枪支。 2、2013年5月份,许春良为了使用购房合同贷款,便叫被告人白合锋、雷玉龙到洛宁县兴宁中路百货公司楼下“刘松安门市”,让刘松安刻制一枚“洛阳龙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的印章。2013年6月4日至6月6日,许春良、雷新峰、白合峰通过与小广告所留联系电话联系,以每个200元的价格制作房屋所有权证为雷玉龙、雷新峰、白合峰的房屋所有权证3个。经鉴定,该印章、房产证上的印章与洛阳龙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洛宁县房屋所有权管理部门现用印章不符。 3、2012年12月3日至2013年2月,许春良伙同他人在洛宁县城关镇东关村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赌博期间,雇佣被告人白合锋在赌博场负责放哨、望风等工作,每天为白合锋发放100元的工资,赌场获利10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白合锋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白合锋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白合锋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又犯新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请法庭依法判处。 被告人白合锋对起诉书指控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辩称其他两个事实自己未参与。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存在,但是对于定性有异议。第一、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不能构成抢劫罪,且被告人白合锋未参与当场暴力劫钱;第二、指控的第二个伪造公司印章罪名不成立;第三、对于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是从犯。请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 1、2013年5月份,许春良与马乐乐、李红庆商定:由许春良提供场地,由马乐乐、李红庆提供资金合伙开设赌场。2013年6月6日晚,因不满马乐乐、李红庆用开设赌场的资金还债,许春良便找来雷新峰、雷玉龙、买利伟、许兵兵、被告人白合锋等人,以开不成赌场赔偿损失为由,将马乐乐、李红庆带到洛宁县嘉隆快捷酒店606房间,在房间内,许春良、雷新峰、白合锋、雷玉龙、买利伟、许兵兵手持电警棒、砍刀、气枪等工具对马乐乐、李红庆进行殴打,迫使李红庆答应将自己银行卡内的钱取出赔偿损失。6月7日早,由买利伟开车,雷新峰带着李红庆到洛宁县马店镇邮政储蓄所将自己卡内的3.3万元取出,交给许春良等人。随后,许春良又指使雷新峰、白合峰、雷玉龙让马乐乐、李红庆分别书写了7万元、5万元借条。经洛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所鉴定,许春良白合锋等人使用的气枪为枪支。 2、2013年05月份,许春良为了使用购房合同贷款,便叫被告人白合锋、雷玉龙到洛宁县兴宁中路百货公司楼下“刘松安门市”,让刘松安刻制一枚“洛阳龙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的印章。2013年6月4日至6月6日,许春良、雷新峰、白合峰通过与小广告所留联系电话联系,以每个200元的价格制作房屋所有权为雷玉龙、雷新峰、白合峰的房屋所有权证3个。经鉴定,该印章、房产证上的印章与洛阳龙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洛宁县房屋所有权管理部门现用印章不符。 3、2012年12月03日至2013年2月,许春良伙同他人在洛宁县城关镇东关村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赌博期间,雇佣被告人白合锋在赌博场负责放哨、望风等工作,每天为白合锋发放100元的工资。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白合锋的讯问笔录 供述:2012年冬天的一天,许春良找到我对我说他要开赌场,让我去赌场放哨,我就去了。第一天许春良给我打电话,让我去民族饭店,我在晚上8点到民族饭店了,到那后,我在民族饭店的电梯口负责放哨,有时候我也进到赌场里面看抽头放钱的箱子,当天一直到晚上11点多结束后,许春良给我了一百元钱。第二次是去东关村卫三涛找的一处房子里,我还是负责在外面放哨,从晚上8点多开始,到当天晚上11点多结束之后,许春良给我了二百元钱。第三次还是在卫三涛找的这个房子里,因为去的人少,只开始了一个多小时就结束了,我还是在外面放哨,这次赌博结束后许春良给我了五十元钱。2013年四月份的一天,许春良给我打电话让我开车到嘉隆宾馆接他,我接上他后,他说去东花坛,我就把他送到了东花坛,到东花坛后我在车上看到许春良下车后进到了人人家量贩对面刻章的地方,过了一会许春良出来后,就让我把他送到了嘉隆宾馆。第二天早上许春良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去东花坛那取前一天刻的印章,我说好的,我晚会去,之后我就没去。 2、同案犯许春良的供述笔录 供述:(1)2013年5月23日,宜阳人马乐乐给我打电话说想来洛宁和我一起开赌场,当时我没同意。到5月底马乐乐又给我打电话说开赌场的事,我说考虑考虑。6月3日晚上马乐乐和一个叫李冠军的人到我住的嘉隆快捷酒店找我继续商量有马乐乐拿钱,我负责联系人开赌场,赚来的钱一人一半,我就同意了。6月5日马乐乐给我卡上汇了30000元,打电话说晚一会再汇50000元,我说等你钱汇过来我再联系人准备开场,后来一直没有等到钱汇过来,晚上11点他和一个叫李红庆的朋友一起来找我,并说汇的钱有部分是李红庆的,我很生气说不和他们合伙开了,马乐乐让我无论如何第二天开赌场。6月6日19时许,马乐乐打电话说他们已到洛宁,后我把他们带到张有现家中,李红庆给我30000元开场费。后有人给李红庆打电话向他要账,我让买利伟拿着李红庆的卡出去取钱,后来买利伟给我打电话说取了2000元密码锁死了取不出钱,我让买利伟回来。李红庆让我从他给我的30000元开场的钱取20000元给了“新锋”,他们就走了。他们走后我非常生气,觉得被耍了,我和雷新锋、雷玉龙、买利伟、许兵兵、白合锋带着马乐乐、李红庆、李红庆内弟和马乐乐带来的两个人我不认识的人一起到了嘉隆快捷酒店,我把李红庆和马乐乐带到606房间,其他三人安排到另外一个房间。我和雷新锋、白合锋到507房间商量,我说:不再和李红庆等人合伙了。白合锋说:赌场得开,反正李红庆他们拿钱,能赚就赚点。雷新锋说:不开就不开,开赌场风险太大,上去给李红庆等人打打,让他们打欠条。我说:也中,让他们打张欠条,赔偿我们为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我们这样商定后,我就让雷玉龙去取电警棒。电警棒取来后,我和白合锋、雷新锋去606房间打马乐乐和李红庆。在殴打期间我又让雷玉龙去取了气手枪、刀子威胁他们。到了第二天我让李红庆给我打了50000元的欠条,马乐乐给我打了70000元的欠条。我让雷新锋第二天带着李红庆去银行取了33000元,钱取完后就让李红庆走了。当天晚上我和雷玉龙还吸了毒品。 (2)我在洛宁“龙泰”买了一套房,我把购房合同丢失了,我想拿合同去洛阳“宜信”贷款,为了方便就在今年4月份让雷玉龙和白合锋去东花坛刻了一个“洛阳龙泰股份投资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 (3)去年冬天,韦三涛出资、提供场地,有我、白合锋、“小球”、利国、兵兵等人招呼人,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有十几天时间,我负责在赌场甄别借款人的身份和资质,并负责接送参赌人员和看护场子。 3、同案犯雷新锋的供述笔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