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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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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赵某某、索某某犯抢劫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伊刑初字第1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8年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伊川县白沙镇。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4年9月23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0月29日经伊川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伊刑初字第1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78年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伊川县白沙镇。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4年9月23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0月29日经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伊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伊川县看守所。

辩护人马慧,河南绿洲律师事物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1年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伊川县白沙镇。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4年9月23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0月29日经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伊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伊川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敬国,河南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索某某,男,1967年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地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4年10月9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0月29日经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伊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伊川县看守所。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公诉刑诉(2014)3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某赵某某、索某某犯抢劫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乐丹、王娜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辨认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03年5月29日2时许,被告人孟某某与孟留星、孟站峰(二人已判处刑罚)、孟校齐、孟国强(二人另案处理)预谋后,持刀和木棍来到伊川县水寨镇鸿祥加油站,采用暴力、胁迫方法抢劫现金3000元,油票2030元、一部科健手机。经鉴定,科健手机价值729元。

(二)2003年7月24日4时许,被告人孟某某与孟留星、孟站峰、孟校齐、孟国强预谋后,持刀和木棍来到嵩县石油公司加油站,采用暴力、胁迫方法抢劫现金1600元。

(三)2003年12月12日5时许,被告人孟某某与孟留星、孟国强、孟校齐预谋后,持刀和木棍来到三门峡市明珠加油站,采用暴力、胁迫方法抢劫现金4000元。

(四)2004年1月11日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与孟留星、王少伟(已判处刑罚)预谋后,持刀和木棍来到中石化汝州市第一加油站,采用暴力、胁迫方法抢劫现金1600元,并将值班人员吕红军打伤。经鉴定,吕红军伤情属轻微伤。

(五)2004年2月19日2时许,被告人索某某与孟留星、王少伟、焦宗毅(已判处刑罚)预谋后,持刀和木棍来到中石化襄城县经营部二站,采用暴力、胁迫方法抢劫现金198元,并将值班人员张曼打伤。经鉴定张曼伤情属轻微伤。

(六)2004年2月20日5时许,被告人索某某与孟留星、王少伟预谋后,持刀和木棍来到中石油许昌远颖加油站,采用暴力、胁迫方法抢劫现金1488元。

(七)2004年2月26日0时许,被告人索某某与孟留星、王少伟、孟站峰预谋后,持刀和木棍来到中石化汝州市第五加油站,采用暴力、胁迫方法抢劫现金8000元,摩托罗拉手机一部。经鉴定,被抢摩托罗拉手机价值837元。

(八)2004年2月份一天3时许,被告人索某某与孟留星、王少伟、孟站峰预谋后,持刀和木棍来到漯河市中石化第二加油站,采用暴力、胁迫方法抢劫现金800元。

综上,被告人孟某某伙同他人先后参与抢劫3起,共计抢劫现金8600元、一部科健手机价值729元、油票2030元。被告人赵某某伙同他人参与抢劫1起,抢劫现金1600元。被告人索某某伙同他人先后参与抢劫4起,共计抢劫现金10486元、一部摩托罗拉手机价值837元。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赵某某、索某某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且孟某某、索某某多次抢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共同犯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协助侦查机关抓获赵某某,系立功。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孟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辩称其不应该作为第一被告人,对被告人排名有异议。

被告人孟某某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称:1、孟某某不应作为第一被告人;2、孟某某有立功表现;3、孟某某系初犯,其法律意识淡薄,在别人的影响下不自觉走上犯罪道路,从2003年犯罪后至被抓获后没有任何其它犯罪事实,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4、孟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综上,希望法庭能对被告人孟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辩护人辩称:1、赵某某系初犯、偶犯;2、庭审中赵某某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3、赵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索某某,应认定为立功;4、赵某某法律意识淡薄,本次犯罪主观恶性小。综上希望法庭能对赵某某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索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当庭自愿认罪、悔罪。

经审理查明:

(一)2003年5月29日2时许,被告人孟某某与孟留星、孟站峰(二人已判处刑罚)、孟校齐、孟国强(二人另案处理)预谋后,持尖刀和木棍来到伊川县水寨镇鸿祥加油站,采用暴力、胁迫方法抢劫现金3000余元,油票2030元、一部科健手机等财物后逃窜。经鉴定,被抢的科健手机价值729元。

(二)2003年7月24日4时许,被告人孟某某与孟留星、孟站峰、孟校齐、孟国强预谋后,持尖刀和木棍来到嵩县石油公司加油站,采用暴力、胁迫方法抢劫现金1600余元后逃窜。

(三)2003年12月12日5时许,被告人孟某某与孟留星、孟国强、孟校齐预谋后,持尖刀和木棍来到三门峡市明珠加油站,采用暴力、胁迫方法抢劫现金4000余元后逃窜。

(四)2004年1月11日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与孟留星、王少伟(已判处刑罚)预谋后,持尖刀和木棍来到中石化汝州市第一加油站,采用暴力、胁迫方法抢劫现金1600元,并将加油站值班人员吕红军打伤。经鉴定,吕红军伤情属轻微伤。

(五)2004年2月19日2时许,被告人索某某与孟留星、王少伟、焦宗毅(已判处刑罚)预谋后,持尖刀和木棍来到中石化襄城县经营部二站,采用暴力、胁迫方法抢劫现金198元,并将值班人员张曼打伤。经鉴定,张曼伤情属轻微伤。

(六)2004年2月20日5时许,被告人索某某与孟留星、王少伟预谋后,持尖刀和木棍来到中石油许昌远颖加油站,采用暴力、胁迫方法抢劫现金1488元后逃窜。

(七)2004年2月26日0时许,被告人索某某与孟留星、王少伟、孟站峰预谋后,持尖刀和木棍来到中石化汝州市第五加油站,采用暴力、胁迫方法抢劫现金约8000元,摩托罗拉手机一部后逃窜。经鉴定,被抢摩托罗拉手机价值837元。

(八)2004年2月份一天3时许,被告人索某某与孟留星、王少伟、孟站峰预谋后,持尖刀和木棍来到漯河市中石化第二加油站,采用暴力、胁迫方法抢劫现金800余元后逃窜。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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