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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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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非法拘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宜刑初字第4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2年5月23日出生于河南省宜阳县,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河南省宜阳县城关镇。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4年11月27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取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宜刑初字第4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82年5月23日出生于河南省宜阳县,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河南省宜阳县城关镇。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4年11月27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刑诉(2014)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争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4日上午,被告人白某某指使白某甲、范某某、范某甲到宜阳县人民医院,将被害人宋某某带至宜阳县正跃商贸公司,向其讨要30万元债款。当天下午,被告人白某某和宋某某见面商谈后和范某甲开车离去,留下白某甲、范某某以及随后而来的刘某某继续向宋某某索要债款。当日晚上7时许,白某甲等人又将宋某某带至宜阳县普罗旺斯酒店房间继续讨要债款,随后赶来的被告人白某某对宋某某实施了殴打、威胁行为,至晚上11时,宋某某才被警方解救。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抓获经过、谅解书及照片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通过以上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索取债务为目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殴打被害人,其行为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白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4日上午,被告人白某某指使白某甲、范某某、范某甲到宜阳县人民医院,将被害人宋某某带至宜阳县正跃商贸公司,向其讨要30万元债款。当天下午,被告人白某某和宋某某见面商谈后和范某甲开车离去,留下白某甲、范某某以及随后而来的刘某某继续向宋某某索要债款。当日晚上7时许,白某甲等人又将宋某某带至宜阳县普罗旺斯酒店房间继续讨要债款,随后赶来的被告人白某某对宋某某实施了殴打、威胁行为,至晚上11时,宋某某才被警方解救。

另查明:案发后,被害人宋某某对被告人白某某表示谅解。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白某某所在的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对其判处缓刑不会对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愿意成立帮教组织,协助对白某某进行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宋某某欠其公司的钱,半年不照头,案发当天上午,其让公司员工白某甲、范某甲、范某某去县医院将宋某某带至公司做还款计划。下午两点半左右回到公司时没看到宋某某,其就给范某甲打电话,范某甲讲已经把宋某某带到公司,宋某某要去送药,他们一直看着宋某某。大概下午三点左右,范某甲和范某某两人带着宋某某回到了公司。到公司后,其和他谈还钱的事,宋某某表示没钱,后其就离开了公司。晚上其和范某甲一起到饭店喝酒,大概晚上九点多,其到白某甲在普罗旺斯宾馆的房间,其当时喝的有点多,在房间里做了什么也记不起来了。大概晚上十点多的时候,其看宋某某实在拿不出钱,就和范某甲、范某某、白某甲、刘某某五人带着宋某某分两辆车到县医院,到县医院后,其对宋某某讲“你还不了钱,就把你照片发到网上,把你名声搞臭”。后在县医院的广场上拍照时,公安民警赶到。其听刘某某讲,当天晚上其在普罗旺斯宾馆打了宋某某几下。

2、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2013年8月5日下午,其在位于宜阳县寻村镇的正跃商贸投资有限公司以月利息4.5分向该公司借款30万元整,由何学敏担保,约定一个月偿还本息。2014年11月24日上午11点40分左右,其在单位上班,三个年轻男子将其带至正跃商贸投资有限公司二楼办公室,要求还钱,并限制其人身自由,期间上厕所都有人跟着。下午2点30分左右,有个病人给其打电话说取药急用,其给他们说后,他们三个人跟着其送完药后又回到正跃公司,一直到晚上7时许,他们带着其去吃饭,后又将其带到普罗旺斯酒店307房间,继续不让走,让联系人还钱。晚上10点左右正跃公司的白总来到307房间,看到其在床上躺着就走到跟前对其背部打了一拳,并辱骂其不让睡觉。看守的三个人不停的照相,声称要发到网上,期间还不停的对其辱骂、恐吓,不还钱就将其弄死。直到晚上11时许又带着其到单位公示栏照相,其乘机给前妻李某某打电话报警,后被民警解救。白总叫白某某,在普罗旺斯酒店连续殴打其了五次,第一次对其背部打了一拳,第二、三、四、五次都是给其右脸打了一个耳光。其是11月24日上午11点40分左右被带走,一直到晚上11时许被民警解救。2013年8月5日开始每月还正跃公司利息13500元,一直还到2014年8月份,后来就没有再还过。截止案发给付利息17万元左右,本金一直没有还过。

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1月24日晚上19点左右,其在公司看到白某甲、范某某、宋某某三人在办公室的沙发上坐着,后四人一起到外边去吃饭,吃过饭后到普罗旺斯307开了一个房间,到房间后其和宋某某就都睡了。晚上22时左右,白某某和范某甲来到房间,白某某和宋某某就还钱的事发生争吵,期间白某某用手在宋某某的右脸上打了两巴掌,并威胁要将宋某某的照片发到网上,之后其一行人带着宋某某就去了县医院,在县医院的广场上,范某某用自己的苹果手机对着宋某某拍了几张照片,后其去了厕所,等回来时派出所的民警已经到了,其被带至了派出所。其听说是范某某、白某甲等人24日上午11点多到县医院把宋某某接到的公司,整个过程中只有白某某一人打了宋某某两个耳光,其他人都没有动手。

4、证人范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1月24日下午3点多钟,其到公司后见到宋某某,其问宋某某钱怎么还,宋某某讲了之后,其就没有再说话。下午6点多钟的时候,其和白某甲、宋某某一起到公司的隔壁饭店吃了点饭,吃过饭之后到普罗旺斯酒店开了房间,宋某某睡觉后其就离开了。一个多小时后其再次回到酒店房间,宋某某讲头晕,需要买药,其一行四人就和宋某某一起到县医院拿药,在县医院门口见到白某某和范某甲,在门口说还钱的事说了有十几分钟,派出所的民警就到了。宋某某欠公司30万元,期间其没有殴打、恐吓宋某某,其余人有没有殴打、恐吓行为其不清楚。

5、证人范某甲的证言证明:2014年11月24日中午12点左右,其和范某某、白某甲来到宜阳县人民医院宋某某的办公室,将宋某某带至公司。宋某某一直到晚上都没有还钱,晚上范某某、白某甲带着宋某某去吃了饭后,将宋某某带至普罗旺斯酒店再次要求还钱。晚上吃饭期间其不在场,晚上8点和白某某一起去了普罗旺斯酒店,再次要求宋某某还钱。晚上10点左右,白某某让其和范某某、白某甲、刘某某开着白某某的本田、宝马车一起到县医院说给宋某某拍照片,并威胁要将照片发到网上,在拍照的过程中被警察带至派出所。宋某某被从医院带走后,一直都由公司的人看着,公司的人说话语气都比较重,不知道有谁殴打宋某某。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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