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驿刑初字第39号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女,197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因本案于2014年7月31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4日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某,女,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因本案于2014年7月31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4日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4)6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许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胜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30日20时许,刘某与张某甲发生纠纷,经胡庙派出所治安大队调解处理后,张某甲、张某乙要求民警护送其回家,民警在用警车护送二人回家时,被告人刘某伙同许某某在胡庙派出所大门口进行拦截,并封堵胡庙派出所大门。被告人刘某两次冲入警车拉张某甲被民警褚某某、张某等人阻拦时,被告人刘某朝民警褚某某右小臂外侧咬一口,并将民警张某右手无名指掰伤。被告人许某某抢夺民警魏某某录像警务通手机时致手机摔掉地上损坏。经鉴定,褚某某、张某所受损伤均为轻微伤,损坏手机价值1168元。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某、许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刘某、许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与张某甲发生纠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派出所治安大队调解处理后,张某甲、张某乙夫妇要求民警护送其回家,民警在用警车护送二人回家时,被告人刘某、许某某等人在胡庙派出所大门口进行拦截,并封堵胡庙派出所大门。刘某两次冲入警车拉张某甲被民警褚某某、张某等人阻拦时,刘某将民警褚某某右小臂外侧咬伤,将民警张某右手无名指掰伤。被告人许某某抢夺民警魏某某录像警务通手机时致手机摔掉地上损坏。经鉴定,民警褚某某、张某所受损伤均为轻微伤,损坏手机价值1168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刘某、许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民警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供述 (1)刘某供述:2014年7月30日20时许,因她与张某甲发生纠纷,张某甲报警。她和丈夫张某丙到派出所。22时许,经民警调解,双方协商解决。她和张某丙在胡庙派出所门口见到张某丙亲属张某丁、张某戊、许某某、张某成、杨某某。他们要求向张某甲讨说法并在派出所门口等张某甲出来。后张某甲、张某乙乘警车准备离开时,她和亲戚们拦着警车不让走,她两次冲入警车想把张某甲拉下警车,被民警阻拦,她朝一名民警小臂外侧咬一口,又把另一民警右手无名指掰伤。许某某上前夺一录像民警的手机时将民警手机摔掉地上。 (2)许某某供述:2014年7月30日20时许,她从杨某某处得知张某丙、刘某夫妇被带到胡庙派出所,后她和杨某某、张某戊、张某成、张某玉先后赶到派出所门口。22时许,刘某和张某丙从派出所出来,后他们在派出所门口等张某甲。不久,刘某见张某甲坐警车出来,他们七人上前拦住警车,要张某甲下车把事说清楚。民警称事情已调解,告诉他们不能拦车,他们不听劝,依旧堵住警车不让走。刘某拉开车门欲拉张某甲下车时遭到民警阻止,另一民警拿着手机在录制整个过程,她抓住录像民警的胳膊不让录,且把该民警的手机拍打到地上。后她和刘某被公安机关带走。 2、被害人陈述 (1)张某陈述:他是胡庙分局交巡大队民警。2014年7月30日22时30分许,他出警返回单位时见门口有一些人围堵治安大队出警车,并与民警发生激烈争吵,出于职业本能,他用执法录像仪对整个过程进行录像取证。取证过程中,一身着白色短袖的男子多次辱骂现场处置民警,一身着白色短袖女子(许某某)将正在用手机取证的民警魏某某的手机打掉。另一身着灰色短袖女子(刘某)先后两次强行拉开警车门欲拉出车内男子,民警褚某某制止时被该女咬伤胳膊,他本人在协助制止该女时右手无名指被扭伤。围堵警车过程长达一小时。 (2)褚某某陈述:他是胡庙分局治安大队民警。2014年7月30日19时许,他们中队处理一起警情。经调解,张某甲、刘某达成协议。因张某甲妻子张某乙提出怕被刘某亲戚殴打,民警准备开车护送张某甲夫妇离开。22时20分许,警车行至分局大门时,刘某等七人拦住警车,要求张某甲、张某乙下车,且不听民警劝阻、公然辱骂民警。民警魏某某拿出手机进行现场录像时,许某某上前阻拦并将魏某某手机摔坏。刘某多次强行拉开车门撕拽张某甲夫妇,他和民警张某上前制止时,他的胳膊被刘某咬伤,张某的手被刘某抓伤。 (3)魏某某陈述内容与张某、褚某某陈述内容相互印证。 3、证人证言 (1)张某丙证言,证明2014年7月30日20时许,因他妻子刘某与张某甲打架,胡庙派出所民警通知刘某到派出所调解,他给张某成打电话告知此事。22时许,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某甲夫妇得知他们家属在派出所门口,不敢出所,要求民警让他和刘某先走,他在派出所门口见到张某玉、张某戊、张某成、许某某、杨某某等人。后张某甲夫妇坐警车出来,他们上前拦警车,后刘某先后两次跑到车内拉张某甲都被民警拦下,刘某就朝拦她民警的胳膊上咬一口。许某某阻止民警录像,并把民警录像用手机弄掉。 (2)张某甲证言,证明2014年7月30日19时许,因之前纠纷,刘某与他厮打,他报警后和妻子张某乙到胡庙派出所。他和刘某的事经派出所调解后,民警送他们夫妇回家。在派出所门口,刘某夫妇带人围堵警车并让他下车,民警下车劝阻,但刘某仍上车拽他妻子,把民警的手咬伤,还和另一女子把录像民警的手机摔了。其他围堵人员站在警车前方谩骂,阻拦警车的过程长达一小时。 (3)张某乙证言内容与张某甲证言相一致。 (4)马某证言:他是胡庙派出所门卫。2014年7月30日22时许,他在值班室看见七八个人拦警车,民警魏某某下车向对方讲道理,对方称就是不让民警开车办事,并辱骂民警,后魏某某拿出手机进行现场录像,一穿白色上衣的女子(许某某)将魏某某手上的手机打掉。另一穿灰色上衣的女子(刘某)上车撕扯车内人员,民警褚某某上前阻拦,该女子咬褚某某胳膊,后该女子被带到所里。 4、伤情、物证照片,证明民警褚某某、张某受伤部位及被损坏手机照片。 5、检查笔录,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刘某、许某某身体进行检查的情况。 6、视频资料,证明2014年7月30日晚,被告人刘某、许某某在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派出所妨害公务情况。 7、鉴定意见 (1)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经鉴定,张某受伤后造成肢体关节、肌腱或者韧带损伤,且伤后出现活动障碍;褚某某受伤后造成肢体皮肤软组织钝挫伤及咬合伤,二人损伤均属轻微伤。 (2)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经鉴定,被损坏的手机价值1168元。 8、书证 (1)手机维修单,证明2014年8月8日,魏某某对受损手机进行维修,经检查,该手机已无维修价值。 (2)情况说明,证明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治安大队民警张某庚目睹被告人刘某、许某某等人围堵警车事件的整过程后对该情况予以说明。其内容与褚某某、魏某某所述相一致。 (3)谅解书,证明案发后,被告人刘某、许某某已赔偿褚某某、张某及魏某某被损坏手机经济损失,三人对二被告人表示谅解。 (4)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刘某、许某某均具有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等情况。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