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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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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刘振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驿刑初字第131号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4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临泉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2日被群众扭送至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驿刑初字第131号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4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临泉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2日被群众扭送至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晓燕、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2014年11月18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到驻马店市第一人民医院工地顶楼电梯旁,用携带的工具盗割该工地“乐山牌”黑皮电缆线7.2米。

二、2014年11月20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到驻马店市第一人民医院工地二楼电梯旁,用携带的工具盗割该工地“乐山牌”黑皮电缆线10米。

三、2014年11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驻马店市第一人民医院工地二楼电梯旁,用携带的工具盗割该工地“乐山牌”黑皮电缆线4.8米。

经鉴定,以上被盗电缆线价值共计1870元。

另查明,2014年11月22日18时39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工地实施盗窃离开现场时被抓获,后被扭送至公安机关,到案后张某某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涉案的三起犯罪事实。

还查明,第三起被盗的电缆线已发还被害人,查获的被告人张某某作案工具钳子、裁纸刀、手电筒等已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87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因盗窃被抓获归案后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两起盗窃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部分赃物被追回,在量刑时均酌予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11月22日起至2015年4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殷长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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