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中刑终字第2号 原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建成,男,1971年1月20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法院审理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3)4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建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一案,于2014年10月30向作出(2014)济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黄建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期间,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申请延期审理一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4)济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汉洲 审判员 郝小丽 审判员 王艳玲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