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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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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学强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中刑终字第14号 原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学强,又名赵强,男,1966年6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洛阳市。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3月22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中刑终字第14号

原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学强,又名赵强,男,1966年6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洛阳市。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3月22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6万元,2013年7月18日被送往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同年9月4日被押解回济源。现羁押于济源市看守所。

济源市人民法院审理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学强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2014)济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赵学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指派检察员付黎明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赵学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0年4月7日,王世杰以香港华龙景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王某某(王世杰的司机)的名义与张某某签订《济源市恒源大酒店房屋租赁合同》。2010年四、五月份,王世杰给李建军(另案处理)2万元,让李负责公司的注册,李通过中介机构于2010年5月12日注册成立恒源酒店,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同年5月14日200万元注册资金即被抽逃。恒源酒店成立后,王世杰与被告人赵学强等人在无资金保证的情况下,将恒源酒店的装修工程划分为9个标段,以恒源酒店的名义多次或重复将工程发包,骗取合同保证金、图纸押金、好处费及报名费等费用后,仅有合肥达美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分公司等4家承包商进驻施工,其余承包商均被王世杰等人以“资金不到位”为理由搪塞拖延,甚至拒接电话失去联系,他们所交的款项被王世杰等人用于支付工程款及日常消费。截止案发时,王世杰等人除退还厦门深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等个别单位(个人)部分保证金外,不但拖欠装修工程款,而且无力归还涉案的大部分赃款。根据有关书证、被害单位的报案等证据,查明赵学强参与实施合同诈骗149.31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0年12月份,焦某某和恒源酒店副总赵学强、王国峰(另案处理)联系向恒源酒店供应卫浴的事情,赵学强以打点公司其他人员为由向焦某某索要好处费2万元,并让焦向恒源酒店交纳500元报名费,但未与焦签订合同。

2、2011年1月25日,经杨乔梁(已判刑)和赵学强等人介绍,恒源酒店与熊某某所在的湖南郴州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开挖三眼空调专用水井合同,收取熊某某押金6万元。

3、2011年2月23日,经赵学强联系,恒源酒店收取张某乙某所在的北京国兴建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5万元和图纸押金5000元后,该公司组织人员为酒店的装修施工进行前期准备,期间,恒源酒店借给张某乙某的施工人员生活费1.3万元。因迟迟未能开工,李提出解除合同退还保证金,赵学强等人与李签订终止协议,并将装修工程转包给他人,但未退还李的保证金。

4、2011年4月,经赵学强联系,恒源酒店收取王某某保证金5万元,但未让王某某施工。在王某某要求下,赵退给王2万元,余3万元恒源酒店给王出具了欠条。

5、2011年5月14日,经与赵学强联系,张某某所在的浙江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恒源酒店签订开挖三眼空调专用水井合同,酒店收取押金10万元。

6、2011年6月8日,赵学强等人与陈某某所在的湖北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酒店第4、8、9标段装修合同,酒店收取保证金15万元、图纸押金5000元。

7、2011年6月18日,经朱伟涛等人介绍,徐某某以河南广艺装饰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恒源酒店副总赵学强签订了酒店第5、6、7标段装修合同,赵学强向徐索要了3万元好处费。

8、2011年6月24日,经赵学强联系,牛某某所在的郑州市九派家俬与恒源酒店签订了家具供货合同,恒源酒店以借款名义收取牛某某2万元。

9、2011年7月12日,张某乙所在的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赵学强等人联系,与恒源酒店签订了酒店第4、5、6标段的装修合同,向酒店交保证金30万元、图纸押金及报名费1600元。

10、2011年7月18日,经赵学强等人介绍,李伟所在的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恒源酒店签订酒店第4、5、6、7、9标段装修施工合同,酒店收取合同保证金30万元、图纸押金1万元及报名费500元。

11、2011年8月23日,经赵学强联系,梅某某所在的浙江大地家私有限公司与恒源酒店签订家具购买合同,酒店收取合同保证金10万元。

12、2011年11月18日,赵学强以恒源酒店采购电梯为由,收取栾某某所在的河南奥森电梯有限公司招标保证金3万元和报名费500元。栾取得招标文件后,于同年12月30日前往投标时方知没有此事。

13、2011年12月2日,刘某某所在的郑州市华丰灯饰界创意照明商行付给恒源酒店的王世杰、赵学强等人保证金3万元,签订了灯具制造安装合同,后酒店以资金不到位为由拖延。

14、2011年12月7日,刘某乙所在的郑州市翔盈家具店付给恒源酒店的王世杰、赵学强等人保证金5万元,签订了购买家具合同,后安排生产但酒店一直拖延付款。

15、2012年2月28日,赵学强等人冒用“平陆虞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圣人嘉苑住宅小区工程建设指挥部”的名义,与郝某某签订了该小区的土方工程合同,收取保证金20万元。

另查明,恒源酒店的赵学强等人与陈守信所在的郑州建材凤凰帝华庭布艺商行签订了购买窗帘合同。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王某某、郝忠义、熊某某、张某乙、张某某、陈某某、徐某某、牛某某、张某丙、李某、梅某某、栾某某、刘某某、刘某乙、焦某某等人报案及陈述,王世杰、余木传、王根亭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相关书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济源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学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单独或伙同他人骗取他人财物149.3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赵学强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40万元,加之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6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66万元;对被告人赵学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赵学强上诉称:1、其不是恒源酒店的副总经理,也没有参与和被害人签订合同。2、介绍了徐某某和恒源公司签订合同,但没有索要3万元。3、没有诈骗郝某某,收取的10万元是私人借款。

4、和本案的其他受害人不认识,也没有和他们商谈签订合同。

检察机关出庭意见: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建议二审予以维持。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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