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中刑终字第8号 原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全胜,男,1963年7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济源市,汉族,高中文化,原济源市王屋镇经济工作办公室职工,住济源市王屋镇刘沟村。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于2011年8月11日被济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1年12月7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监视居住,2012年6月7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齐波,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侯建设,男,1974年7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济源市,汉族,大专文化,原济源市王屋镇经济工作办公室职工,住济源市王屋镇杨沟村。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于2011年8月11日被济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1年12月7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监视居住,2012年6月7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田卫国,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李延平,男,1965年11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济源市,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2003年8月至今任济源市王屋镇经济工作办公室主任,住济源市森林半岛小区33号楼2单元1楼东户。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于2013年3月26日被济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5月6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景宏伟,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源市人民法院审理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1)360号、济检刑诉(2013)152号起诉书指控的原审被告人王全胜、侯建设、李延平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了(2014)济刑初字第113-114号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侯建设、王全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指派检察员卢岳芹、黄红梅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侯建设及其辩护人田卫国、王全胜及其辩护人齐波及原审被告人李延平及其辩护人景红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济源市王屋镇东西山铁矿选矿厂在停产期间,于2011年3月3日将一座蓄水仓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李玉奇承建,李玉奇没有进行施工设计和工程监理即于2011年3月10日开工建设。2011年5月10日,新建水仓一侧池壁突然坍塌,把相邻的厂房砸塌,造成6人死亡、2人受伤。经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起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济源市王屋镇经济办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做好辖区内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工作。被告人李延平任王屋镇经济办主任,负责经济办全面工作,自2011年1月至本次事故发生,其未安排人员对东西山铁矿进行安全检查。被告人王全胜、侯建设在王屋镇经济办担任安全员,负责对辖区内的工业企业每月开展一次安全巡回检查,及时纠正生产中的“三违”行为,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对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负责监督消除。王全胜、侯建设在事故发生时被派驻王屋山煤矿进行安全监管工作,未按照规定对东西山铁矿进行巡回检查。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王全胜、侯建设作为镇政府经济办安全员,自2011年1月至事故发生时,未对东西山铁矿选矿厂进行安全检查,在该起事故中有玩忽职守行为,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李延平作为经济办主任,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工作措施不到位,在该起事故中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另查明,王屋镇工业企业在建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在政府不同部门之间存在职能交叉和多头监管现象。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李延平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任经济办主任,负责全面工作;副主任侯俊杰负责安全工作和村企矛盾协调,2011年3月份被抽调到市招商局后,由其履行侯俊杰职责;侯建设、王全胜是安全员,在煤矿驻矿,负责煤矿、非煤矿山、地面企业安全检查,督促企业隐患整改;李曙光负责王屋铜选厂、西坪矿区铁矿、八达矿产品加工厂的安全工作、工会、工商联工作。 王屋镇政府及经济办要求安全员定期对企业进行安全巡回检查,每月至少巡回检查一次,对检查中存在的隐患进行督促整改;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逐级上报,制定相关措施,落实企业相关责任,督促整改。另供述了东西山铁矿选矿厂发生水仓倒塌事故的情况。东西山铁矿选矿区由王全胜、侯建设负责监管。“5.10”水仓倒塌事故发生后,侯建设、王全胜按照副镇长刘志波的安排整理资料,里面有2011年王屋镇东西山铁矿报送的3张隐患自查表,显示内容是停工停产状态,检查记录已经做过补充修改,对企业签字的地方也补签了。 经济办给王全胜和侯建设安排有驻矿工作,按照规定二人应该24小时驻矿,但实际工作中,因经济办人少,他们很少去驻矿,主要工作还在经济办。他们隔一段时间去矿上看看,补填一下驻矿日志。企业安全监管原来是侯俊杰负责的,侯俊杰抽走后,工作安排给侯建设和王全胜了。每月对企业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属于正常工作,不属于临时工作。侯建设、王全胜没有向其汇报过东西山铁矿的安全隐患,其也没有组织对东西山铁矿进行安全检查,具体落实每月巡查一次制度。对本次事故发生,经济办有一定责任,但水仓的建筑施工安全不是经济办监管范围,应归建筑部门管理。如果发现工矿企业有改建扩建项目,经济办应当通报村镇建设中心,并协同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因为东西山铁矿是停产企业,未申报水仓建设,经济办没有发现,也没有进行检查,应该承担监管不力的责任。 2、被告人王全胜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在王屋镇经济办工作。经济办的分工是李延平负责全面工作,赵长青负责统计,其和侯建设负责驻王屋山煤矿的安全生产以及隐患排查,还负责地面企业非煤矿山的安全排查,没有进行包片分工管理。2011年非煤矿山的安全没有具体说过,经济办就几个人,都是这几个人的事。2011年经济办通知其去非煤矿山检查过。其和侯建设驻矿期间,有时候去企业进行检查,有时候开会其做记录。其知道镇里规定原则上每个月要对企业巡查一次,其没有去东西山铁矿巡查过,因为其主要工作是驻王屋山煤矿,通知检查了才去,而且当时东西山铁矿也停产了,所以就没有去。东西山铁矿出事,其有一定责任,当时想着不会出事,没有重视。 2011年5月10日事故当天,其在王屋山煤矿值班,下午六七点接到侯建设电话,知道王屋镇东西山铁矿出事了,李延平安排二人看看安全生产检查记录有没有东西山铁矿,完善一下。二人发现2011年没有去检查过,只有厂里报的3份隐患排查表,写的都是停产,其和侯建设把记录完善一遍,刘志波副镇长、李延平看了记录说元月份没有,其二人从元月份开始又做了一遍检查记录,加上了去东西山铁矿检查的情况。济源市王屋乡安全生产检查记录(2011年度)里涉及到东西山铁矿的都是假的,元月份是补的,写有李延平、侯建设、王全胜或者侯俊杰、侯建设、王全胜的也是假的,其他的都是按原来的抄下来了,真实的记录销毁了。重新完善记录是为了推卸责任。因为其和侯建设是经济办的人,经济办负责企业安全的事情,刘志波让把其二人的名字写上。后称其驻矿后不知道自己是安全员,2010年王屋镇培训村级安全员时其在驻矿,侯俊杰打电话后其去帮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