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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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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峰、袁虎雷、陶小伟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中刑终字第22号 原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楠楠,男,1986年12月19日出生。 辩护人欧胜宏,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杨峰,男,1985年1月11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袁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中刑终字第22号

原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楠楠,男,1986年12月19日出生。

辩护人欧胜宏,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杨峰,男,1985年1月11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袁虎雷,男,1980年9月25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陶小伟,男,1986年11月29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法院审理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未检刑诉(2014)03-1号起诉书指控的原审被告人贾楠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原审被告人杨峰、袁虎雷、陶小伟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了(2014)济刑初字第32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贾楠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指派检察员付黎明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贾楠楠及其辩护人欧胜宏,原审被告人杨峰、袁虎雷、陶小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贾楠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原审被告人杨峰、袁虎雷、陶小伟犯非法拘禁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4)济刑初字第327号刑事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新进行审判。

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纪玖

审 判 员  郝小丽

代理审判员  王艳玲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方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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