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中刑终字第22号 原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楠楠,男,1986年12月19日出生。 辩护人欧胜宏,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杨峰,男,1985年1月11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袁虎雷,男,1980年9月25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陶小伟,男,1986年11月29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法院审理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未检刑诉(2014)03-1号起诉书指控的原审被告人贾楠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原审被告人杨峰、袁虎雷、陶小伟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了(2014)济刑初字第32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贾楠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指派检察员付黎明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贾楠楠及其辩护人欧胜宏,原审被告人杨峰、袁虎雷、陶小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贾楠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原审被告人杨峰、袁虎雷、陶小伟犯非法拘禁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4)济刑初字第327号刑事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新进行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纪玖 审 判 员 郝小丽 代理审判员 王艳玲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