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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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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月玲犯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中刑终字第12号 原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月玲,女,1953年3月16日出生。 指定辩护人王红梅,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源市人民法院审理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中刑终字第12号

原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月玲,女,1953年3月16日出生。

指定辩护人王红梅,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源市人民法院审理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4)268号起诉书指控的原审被告人吴月玲犯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了(2014)济刑初字第31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吴月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指派检察员璩玉娟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吴月玲及其辩护人王红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被告人吴月玲自称其是河南电视台法制频道DV观察员,认识河南电视台第八频道的一个叫李善良的调解员,李善良可以来济源为李某某申冤曝光,多次从李某某处骗取现金共计14000元。经核实,河南电视台法制频道栏目无李善良此人,河南电视台新闻频道《DV俱乐部》(原DV观察栏目)工作人员中没有被告人吴月玲。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吴月玲在公安机关的第一次、第二次供述与辩解,证实大概是2010年冬天,其和李某某在济源市信访局上访时认识,告诉李某某其是河南电视台法制频道DV观察员。李某某经常提起她家的事情,觉得很多事情很冤枉,其经常开导她,并给李某某说,你去找找河南电视台的“小莉帮忙”栏目,看看能不能帮忙。又过了一段时间,其提出河南电视台“小莉帮忙”栏目有“五朵金花”,她们也找几个人成立一个“五朵银花”,李某某同意了。年后,李某某提出她们几个人办“小莉帮忙”,首先得把她的冤屈解决了。其说没有钱,李某某说要是其给她当证人的话,她就拿点钱,然后其让李某某给其一个委托书,李某某不给,说回来以后把路费全部给其。最后其一人来到河南电视台八频道门口,碰到一个叫李善良的人。李善良自称是河南电视台八频道的调解员,然后其就给李善良说济源有一个交通方面的案子想让调解一下,李善良答应了,并说调解一件事情要收2万元的路费。李善良的电话不记了,出示的工作证和普通名片一样大小,是红色的,工作证上怎么写的记不清楚了。回来后,害怕李善良要2万元李某某接受不了,其没有给李某某说。过了一段时间,其给李某某说李善良要2万元调解,当时李某某说她有钱,但钱不能一次性给李善良,先给李善良1万元,等河南电视台的人来了以后再给点。过了一段时间,李某某打电话让其去医院拿钱,其过去后李某某给其1万元,还说怎么给她打条,其说见了李善良后,人家怎么给其条子,回来再给她打条。其一人到郑州,在河南电视台偏门附近给李善良1万元,当时说给的是路费,李善良给其打过一个条,条上注明:办不成事,把1万元全部退还。回来后其让李某某看了条子,最后把条子放在家里。后来其家修房,条子找不到了。

其共从李某某处拿了14000元,10000元给了李善良,2000元买了扣式摄像机,李某某给其办事路费2000元,以上14000元都从将来办成“五朵银花”以后里面支付。后来李某某孩子打她,其去看李某某时,李某某说“五朵银花”不干了,钱也不要了。

李善良给其打电话说李某某提供的证据都是假的,事情不好办,其还对李善良说不好办的话把钱退了,李善良也答应了,但后来其一直找不到李善良,到河南电视台第八频道别人说没有这个人,电话也打不通。其就对李某某说找不到李善良了,什么时候找到再把钱给她,李某某也同意了。其还给李某某打过一个600元的条子,是当时给李某某摄像、制作光盘的费用,东西做好以后,没有给其收据。给李某某到郑州办的事情给李某某跑好了,由于李某某出的是假证明,所以事情没有办成,最后说好各自平摊,李某某也没有把其从她那里拿钱的收据给其,李某某就拿着那个收据告其。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实2009年其和吴月玲在济源市信访局相识,因当时其在信访局上访2008年车祸一事,其认为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不公,但一直没有得到解决。2011年2月份左右,吴月玲到天坛医院其住的病房看其,说她是省电视台法制频道DV观察员,可以通过法制频道、“小莉帮忙”、第九频道等多个媒体来报道其的事,但是需要14000元押金,吴月玲承诺一个月之内通过电视台报道其的事,如果事情办成,退给其10000元,4000元请电视台的人吃饭用;如果办不成,就全额退款。当时其答应了,同意筹钱。2011年3月6日(农历二月初二)吴月玲到天坛医院其的病房拿走现金2000元,之后约十天左右,吴月玲又到天坛医院其的病房,其一次性交给吴月玲现金12000元,至今没有电视台的人来过,也没有任何媒体找过其,所以其认为吴月玲在骗其的钱。其的钱都是牛某某给其借的,每次给吴月玲钱的时候牛某某都在场,而且后来吴月玲没有给其办事,其去要钱,也是和牛某某一起去的。中间吴月玲说她给其去电视台办事了,把钱交给电视台一个杜主任,但是就没有给其办。一开始拿钱没有出过手续,过了一个月,吴月玲一直不办事,其找吴月玲,吴月玲给其打了一个收到条,时间是2011年4月3日。其没有见过吴月玲的媒体证件。2012年10月份其到济源市人民法院第二中心人民法庭起诉吴月玲,后来在第二中心人民法庭见到吴月玲,吴月玲不承认给其办过电视台的事。

3、证人牛某某的证言,证实大概是5、6年前,其家孩子出车祸后,其对政府处理不满意,去信访局上访时认识了李某某和吴月玲。李某某想让吴月玲把郑州电视台的人请到济源,帮助李某某把她家的事情调解一下,顺便把其儿子出车祸得不到赔偿的事情也调解一下。其年纪大了,具体时间都记不清楚了,记得当时吴月玲很会说,李某某才让吴月玲帮她办事,具体就是吴月玲帮忙从郑州电视台请人过来给李某某家、其家,还有一家调解事情。当时李某某在天坛医院住院,吴月玲让李某某先拿2000元,她去郑州电视台找人,李某某给其打电话借2000元,其想吴月玲要是把电视台的人找来,其家的事也能说说,就从二女儿云霞那里借了2000元,到天坛医院给了李某某,李某某当时就把2000元给了吴月玲。过了一段时间,李某某又打电话说吴月玲要12000元,还让其借,其又在二女儿云霞那里借了12000元送到天坛医院,交给了李某某,李某某当面把钱给了吴月玲。郑州电视台的人到现在也没有来,钱也没有退。吴月玲当时说只要把钱给她,她就到郑州,电视台的人一个星期后就来,吴月玲还说如果事情办不成的话,把钱退了,但是具体退多少其不记了,好像是说全退。其不知道吴月玲在郑州电视台找的什么人,听李某某说是郑州电视台的记者。其总共借给李某某14000元,分两次给的,第一次2000元,第二次12000元,这些钱都是其二女儿那里借的。李某某分两次将14000元在天坛医院病房给吴月玲的时候其都在场,没有其他人在场。当时给钱的时候打有条子,但其不认识字,不知道怎么写的。吴月玲没有给她们办成事后,她们去吴月玲家找她见不到人,最后找到吴月玲也没有把钱退出。吴月玲从郑州电视台找人就是说让电视台曝光李某某家和其家的事。当时吴月玲说她是电视台的DV观察员,其也听别人说她以前当过记者。其没见过吴月玲的DV观察员证件。其不记李某某给其打没打借条,但是其很相信李某某这个人。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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